民事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將民事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一種訴訟活動,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然而,當前送達難現象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法律文書送達難已影響到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及時審結,打亂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訴訟秩序,并嚴重妨礙了當事人行使和維護訴訟及實體權利。

 

一、送達難現象分析

 

1、受送達人為自然人的情況,送達難主要有以下表現:(1)受送達人見法院來員,故意躲避不見。(2)受送達人白天不在家,晚上送達時不開門。(3)送達人無法證明受送達人身份的情況,其明為受送達人本人,但就是不承認。(4)社會人員流動性大,當事人經常不住居住地、住所地。(5)一些受送達人的地址發生變更后,沒有及時向法院提供新地址。(6)原告僅提供被告的戶籍登記地,而未標明實際居住地,其目的是為了公告送達被告,以缺席判決方式使被告喪失質證和抗辯的權利。

 

2、受送達人為單位的情況,送達難主要表現為:(1)單位工作人員以不是負責人或未經授權為由拒絕或不敢簽收法律文書。(2)法人異地經營,法院在送達時難以找到其真實地址。(3)法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作為訴訟主體依然存在,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3、送達協助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況:(1)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單位、鄰居等基于各種原因不愿作見證人,留置送達不能實現。(2)轉交人或單位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轉送訴訟文書。(3)郵政部門難以對受送達人或其成年家屬的身份進行準確的核實,將訴訟文書送達給他人,造成送達錯誤。

 

二、送達難原因分析

 

1、送達制度對程序要求過于苛刻

 

1)不同住或者未成年家屬代收法律文書只是舉手之勞,但礙于苛刻的法律規定而不能直接送達,因此送達人不得不一次次“登門造訪”,無形中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

 

2)不同法院對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認識標準不一影響了郵寄送達方式的使用。

 

3)留置送達要有見證人,且必須是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而受送達人所在基層組織、單位基于各種原因根本不愿見證。

 

2、送達制度職權主義色彩過強

 

送達風險由法院獨立承擔,其直接后果是造成當事人對風險認識不足。部分當事人存在著一切糾紛只要到法院就能解決的心理,沒有充分認識到被告下落不明會導致案件審理時間過長,或者判決無法執行等風險。許多原告根本不清楚被告的詳細地址或具體聯系方式,而是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

 

3、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

 

有些受送達人千方百計故意躲避送達或拒收的情況,反映了他們對社會誠信理念缺乏認同。一些原告為了剝奪被告的訴權,實現缺席判決,故意虛假提供被告的地址。而我國法律規范缺乏對此類惡意規避行為的規制,實質上降低了惡意規避者的違法成本。

 

4、受送達人法律素質不高,法制意識不強

 

有的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認為冤枉,真正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是提起訴訟的人或者其他案外人,但是并沒有在法庭上積極抗辯,相反卻采取拒絕簽收法律文書、拒絕出庭等方式消極對抗。

 

5、送達協助人員協助意識淡薄

 

郵寄送達中,因郵政人員不熟悉法律、缺乏法律約束而草率行事。留置送達中,一些基層機構、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因為與受送達人比較熟悉,不愿因此得罪受送達人或者出于地方保護等,故意不配合法院。

 

6、部分法院送達人員工作方式簡單,程序觀念不強

 

一些送達人員思想上存有懶散、畏難情緒。一些審判人員工作方式簡單,造成與受送達人間的關系緊張,使其不配合送達工作。

 

三、完善具體送達制度的建議

 

1、直接送達

 

1)擴大代收人范圍。自然人代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屬”,家屬不一定是同住,家屬不一定成年,即具有足夠辨別能力既可成為代收人。在送達法人或者單位時,法人或其他組織中辦公室、收發室或值班室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責收件人簽收即為送達。

 

2)擴大送達地點。除當事人的住所外,其工作場所,以及法人的營業地、從事具體事務的場所等,都可以成為送達地點。

 

3)規范當庭或定期宣判制度,當庭或定期宣判的,當事人拒絕簽收或者不來領取的視為送達。

 

2、留置送達

 

1)取消留置送達的見證人,完善內部監督。在尊重審判人員人格與保持司法透明前提下,取消留置送達見證人制度,把外部監督轉為內部監督的形式,依靠嚴格的考核和獎懲制度,從法院內部對送達人員送達行為進行規范監督。

 

2)進一步擴大留置送達場所空間,以增加留置送達的靈活性。留置送達地不限于受送達人的住所地,可將訴訟文書留置于當地的派出所、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并將留置的情形制作成書面通知,張貼于受送達人的住所門上,即視為送達。

 

3、郵寄送達

 

1)賦予法院快遞與直接送達方式以平等地位。改變郵寄送達的適用前提——“直接送達有困難”,根據法院的裁量或者當事人的選擇實施郵寄送達。

 

2)賦予郵政部門相應的職責。職權方面:郵政部門可以以當事人郵寄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為依據,實行送達地址推定,依法留置送達。義務方面:嚴格依照送達程序,對受送達人或法定代收人履行告知義務,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要當事人簽收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作好信息反饋的工作等。

 

4、公告送達

 

1)防止濫用公告送達。對自然人進行公告,應由公民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村委會、居委會出具離開住所、不知下落、無法代收或轉交的證明,作為適用公告程序的根據。對法人進行公告的,應有工商管理部門或法人所在地相關部門、人員出具的無人經營、不知下落等證明,作為適用公告程序的根據。上述協助部門不給當事人出具證明,當事人為此申請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查證,以規范證明的形式、內容。

 

2)適當擴大公告送達的適用范圍。一些送達不能是由受送達人故意規避造成的,如果仍需通過其他各種方式送達,則明顯不利于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建議將因受送達人故意規避引起的送達不能納入徑行公告送達的范圍。

 

3)縮短公告時間。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60天的公告期過長,可以考慮縮短為15天左右。

 

4)增加公告媒體。不菲的公告費用往往使當事人望而卻步,鑒于公告這種公示的性質,地域上應當有一定廣度。建議由最高院建立不收取費用或少收費用的公告網,建立搜索引擎,以方便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