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主管擅用公款 拒不歸還終釀苦果
作者:陳凱 發布時間:2011-01-28 瀏覽次數:627
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健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健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用于營利活動及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健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健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用于營利活動及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