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健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08129,楊某利用其擔任美道公司高級業務主管,負責合同成立、款項到帳事項的職務之便,擅自收取該公司掛靠南通啟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四川省某醫院手術室凈化系統施工安裝工程項目工程款52萬元的匯票后,于次日至南通啟益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12月中旬,美道公司多次聯系并催促楊某將匯票交回公司,楊以未結算到業務費為由拒絕交還匯票,并于當月23日將上述52萬元匯票轉讓至江蘇國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且于當日及次日全部取出現金,分別用于個人購車、歸還個人債務、借給他人等使用及營利活動。扣除美道公司應支付給楊某的工資報酬等合計294031.05元外,楊某挪用資金共計225968.95元。案發后,楊某所挪用的資金已全部歸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健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用于營利活動及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