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林員深夜在山腳下住所旁跌倒身亡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張凌云 虎法萱 發布時間:2021-08-24 瀏覽次數:1092
62歲的護林員獨居山腳下,夜晚在其住所附近道路旁跌倒身亡,雇傭其從事護林工作的雇主是否要承擔責任?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依法作出了判決。
是否因雇傭活動死亡存爭議
死者俞某強生前為某山森林公園管理處雇傭的護林員,獨自住在山腳下的一間房屋中。2015年12月18日,俞某強被發現躺倒在距離其住所約20米的道路旁邊的水溝中,后經證實已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死亡時間是12月17日23時30分,死亡原因為跌死。俞某強的哥哥俞某偉將森林公園管理處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6萬余元。
原告俞某偉認為,俞某強一直有夜間上山巡視防止人員上山賭博抽煙引起火災的習慣,其死亡當天晚上也是依據該習慣去巡山防火的途中發生意外,因此俞某強是在工作中發生意外而死亡。
被告森林公園管理處辯稱,俞某強死亡地點不在工作范圍內,死亡時間也非工作時間,其死亡與工作無因果關系,故被告不應擔責。
法院認定雇主不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森林公園森林防火建立了三組防護體系,一為森林防火監控指揮中心,二為森林消防隊,三為護林員。護林員的工作時間一般是上午八點至下午四點,清明節期間會稍有延長,但均為白天,工作內容為在護林點觀察火情、進行防火宣傳等。又查明,俞某強的工作崗亭距其住所直線距離約420米,步行距離約一公里。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俞某強死亡時是否在從事雇傭活動。俞某強的死亡時間為深夜,死亡地點位于其住所附近,時間與地點均不在工作范圍內;關于原告提出的俞某強死亡是依據習慣去巡山防火途中而發生的推測,即使此推測屬實,因慣常活動與雇傭活動明顯不同,俞某強習慣而為與被告安排而為在性質上存在明顯區別,故綜合目前證據,無法認定俞某強的死亡與雇傭活動有關。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俞某偉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連線
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確定雇主賠償責任,應從雇員從事的活動是否是在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是否是在受雇時間內遭受損害、損害發生時雇員所在地等多方面進行考量。
就本案而言,雇員俞某強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發生意外,也無證據證明其死亡時從事的是雇主安排的工作,故無法認定雇主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