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借條,原被告雙方竟然給出了兩個截然不同的解釋,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法院開庭審理了此起“蹊蹺”的民間借貸案件。

 

2010年年末,李某拿著一張借條訴訟來院,要求借款人張某某歸還2年前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向其借貸的10萬元人民幣,借條的落款日期為2008314。然而庭審期間,被告張某某的辯解卻呈現了一個完全不同的事實。張某某稱,自己與李某之間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借貸行為,實際上兩人一直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200811月,張某某的妻子無意中發現自己丈夫向李某的銀行賬戶上匯款10萬元,便向張某某求證,張怕自己與李某的事情被妻子知曉,便到李處與其商量對策。當時李某提議讓張某某寫一張10萬元的借條,萬一張妻上門詢問,她也可以用張某某還款為由應對。根據張某某提供的信息,該借條應為200811月形成,而并非李某所說的3月份。針對上述分歧,張某某申請對借條的形成時間做司法鑒定。綜合比對兩次司法鑒定意見,最終可以確認該借條為張某某200811月份寫成,與李某的陳述不一致。

 

法官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該案中,李某除借條外,并沒有提供證據進一步證明其與張慶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最終,南長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