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店老板“不務正業”,給人看病誤人誤己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 代苗 朱宇 發布時間:2021-04-14 瀏覽次數:1030
生了病要去哪?自然要去醫院。可有些人偏偏愛圖省事,喜歡“亂投醫”。近日,沛縣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案件原告李某在不具備行醫資格的被告張某“醫囑”下進行治療,直到身體產生不良反應后才匆匆去醫院就診,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故訴訟至法院。
張某、李某均住某小區,平日里時常見面。張某系個體戶,經營一家電腦維修店。某日張某接到李某電話,稱家中電腦有問題需要要修理,于是張某上門服務。期間雙方聊起家常,李某提出自己下樓時不小心扭到腳踝,聽說張某家中父親從醫幾十年,張某也具備一定的醫療知識,為省去到醫院做各種檢查的花費以及來回奔波的不便,想請張某在家里給自己進行吊水治療。因張某平時也經常為鄰居扎針吊水,并未多想就答應了。經簡單檢查后張某告知李某就是普通扭傷,于是讓李某購買林可霉素等藥品靜脈輸液,并外用膏藥等治療。當天,張某為李某扎針之后就離開了李某家,之后的幾天張某也每天上門為李某吊水扎針。
然而吊水六天后的李某逐漸感到身體不適,開始出現尿紅、腹痛等嚴重癥狀,其家人將其送至醫院后,診斷為急性腎衰竭、間質性腎炎,雖經一個月的治療后出院,但仍需口服藥物治療并定期檢查。
李某出院后找到張某理論,認為自己身體出現問題就是因為張某的“誤診”,張某應該承擔自己的醫療費用和營養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而張某則認為自己因不具備行醫資格給李某診療已經受到了行政處罰,并且是李某主動要求進行的吊水行為,自己也并未開具藥方和收取診療費用,屬于義務幫助,且在事故發生后已墊付了20000元治療費用,李某的損害后果與自己的吊水行為并無因果關系,不需要再承擔額外的賠償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經多次協商后仍沒能達成一致意見,李某遂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均有責任,被告張某在沒有行醫資格的情況下,私自給原告李某進行診治已經構成了非法行醫,李某是按照張某交代的藥品名稱購買的治療藥物,原告的身體損傷亦與張某每天上門扎針吊水有直接關系,雖被告張某已受到行政處罰,但仍需對損害結果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而原告李某作為一名完全行為責任能力人,在明知張某不是專業醫生的情況下,仍按照張某的“醫囑”治病長達6天,忽視自己的身體健康,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故酌定被告張某對原告李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剩余30%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最終法院判處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李某34000元。
法官提醒
廣大群眾就醫一定要到正規醫院就診,找執業醫師開藥,到正規藥店購藥用藥,以免延誤病情,帶來更嚴重的后果。一味貪圖省事、方便,既不能有效抵制非法行醫這種行為,還是對自身健康的不負責任。而對未取得醫生資格的人來說,也要加強自我管理,不要自詡“醫療世家”等,認為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便擅自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一旦造成嚴重后果,不僅害人害己,還可能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