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的李某以61萬的價格購買了太倉某小區10號樓9樓的一套房,并于2014年領取了房產證。今年,李某卻將房產公司起訴到太倉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退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損失。

  房子買了6年,為什么又不要了?經了解,李某稱,當時她是通過廣告公司散發的宣傳單頁才知道這個樓盤的,宣傳手冊上寫著是熱銷小區,價格也比較優惠,她這才想到來現場看看。銷售人員給她查看了裝潢豪華精美的樣板房,而且跟李某承諾,可以以商用房的價格買到70年產權的住宅用房。經一番推銷,李某便和房產公司簽了房屋買賣合同。誰知到手的房子卻是空空的毛坯房,幾年過去了,房產公司聲稱的住宅用房也沒有兌現,李某越想越虧,便將房產公司起訴到法院,讓其將“貨不對板”的房子收回去。

  法官在審查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后發現,合同中明確記載著房屋的用途為商業辦公用房;對房屋的狀況也沒有任何關于裝潢的約定,相反的是,合同里卻約定了買方裝修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更讓人不解的是,李某購買的是現房,這幾年間也沒有雙方溝通協調的證據材料,這與李某所稱的情況明顯有很大的出入。法官將證據審查后的風險告知了李某,李某考慮再三后,向法院撤回了起訴。2017年9月,本院審結了該起糾紛。

  法官提醒:近些年很多人熱衷于到異地購房作為投資方式,但往往由于缺乏了解而買到與期望值有差距的房子。購買房屋對于普通消費者是大事,應當在經過仔細的調查了解后再做決定。開發商為了展示房屋的戶型優勢,往往都會制作豪華裝修的樣板房給購房者參考,但樣板房的裝修一般并不包含在出售的房屋條件之內。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嚴格審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包括房屋性質、面積、付款條件、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等各方面的約定。如果有現房可以查看的,最好實地查看一下房屋的狀況,千萬不可腦袋一熱掏了腰包,事后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