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鄰里道路 法院判決修復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遠 陶敬淵 發布時間:2018-09-06 瀏覽次數:864
鄰里之間本應互幫互助,友好相處,但吳先生最近由于一件糟心事而不得不與鄰居陸先生對簿公堂。
吳先生和陸先生共同居住在常熟某村,兩家相隔不遠,陸先生家門口的小路是吳先生出入較為方便的一條道路。十幾年前,為出行方便,吳先生出資雇人將該路段鋪設成了水泥路。兩戶人家原本關系尚可,但近年來由于種種糾紛,雙方漸漸產生矛盾。2017年5月,陸先生擅自將家門口的水泥路敲壞,這可影響了吳先生的出行。為此,吳先生訴至常熟法院,要求陸先生將道路恢復原狀。
被告陸先生到庭后辯稱,原告吳先生出行并非必須經過該條道路,另有其他出口通行,且該道路毀壞已久,目前仍有許多村民通過該路段,這說明未對原告的出行產生影響,不同意恢復道路。
法院調查后發現,原、被告都在菜市場租賃了個小攤位販賣小雞,兩個攤位也是相鄰的。去年因攤位的事,兩人發生過矛盾。此外,由于原告修的路并非完全水平,而被告陸先生家的地勢較低,導致多年來排水不暢,逐漸心生間隙。
法院確認事實后向被告作法律釋明,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原告及家人通過原被告房屋之間的弄堂進出公共道路較為方便,被告破壞弄堂路面的行為對其并無益處,卻妨礙原告通行的便利,亦有礙村容村貌。同時該弄堂處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壞。但被告仍就不為所動,拒絕協商。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陸先生將其損壞的道路恢復原狀。判決后,被告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相鄰權是一種建立在所有權基礎上的他物權,相鄰各方在行使權力時要受一定的限制,即不得妨礙相鄰方的權利。吳先生和陸先生作為相鄰關系人,應當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采用斗氣報復的行為,只能滿足自己一時的意氣,很可能因侵犯對方的民事權利,而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