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據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建立起來的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近日,海門法院審理了一個案件,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年逾70歲的王甲沒有退休金。2019年8月25日,因擔心求職被拒,王甲遂借用同鄉王乙(50歲)的身份證,入職某速遞公司任“裝車工”,工作內容主要是在網點把快件裝上車,跟車到點卸車,工資按月結算,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019年8月、9月、10月速遞公司以“王乙”的名義發放工資給王甲。2019年12月31日,王甲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因速遞公司對王甲在其處工作的事實不予認可,王甲的親屬遂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王甲與速遞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裁決書駁回了王甲親屬的仲裁申請。王甲親屬對仲裁裁決不服,遂訴至海門法院。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該條款已明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存在實際用工的事實是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認定勞動關系存在應符合三個標準:“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該案中,王甲的親屬提供了從速遞公司監控截取的王甲身穿工作服的照片,速遞公司在該照片上蓋章確認“照片上的人在本公司上過班”;王甲的兒子在“王乙”工資憑證上簽名收款;王乙到庭陳述“從未在速遞公司工作過”的證人證言,王甲的親屬已盡到了初步的舉證責任。速遞公司雖否認王甲即為王乙,但未就王乙的身份情況及另有其人舉證,因此可以確認王甲冒用了王乙的身份到速遞公司工作的事實。

速遞公司錄用王甲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疏忽審查核對王甲提交的身份證,致使王甲一直以年齡差20年的“王乙”的身份在速遞公司工作。速遞公司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其根據業務需要招錄王甲并安排其從事裝車工作,雙方亦協商確定了勞動報酬。王甲實際接受速遞公司的管理、指揮,其提供的勞動是速遞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速遞公司定期向王甲支付勞動報酬。王甲在人格上和經濟上與速遞公司之間形成從屬關系,王甲已被納入速遞公司的生產組織體系中從事勞動,該用工形式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雖然王甲在入職時存在冒用他人名字的過錯行為,欺騙了速遞公司,但不影響王甲作為勞動者與速遞公司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客觀事實。

勞動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勞動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受到勞動者年齡上限之限制。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深究王甲冒用他人身份證入職的原因,無非擔心求職被拒。王甲在速遞公司工作期間,雖已至退休年齡,但沒有領取退休金、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在此情形下其作為勞動者與其他普通的勞動者一樣,并沒有更多的社會保障,應當賦予其勞動法上的保護。故法院確認速遞公司與王甲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形成特殊的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