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駕駛摩托車沿道路正常行駛時,與突然左轉由葉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該起事故造成雙方不同程度受傷,交警認定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后,葉某就住院期間發生的三萬多元的醫療費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賠償。法院一審判決王某賠償葉某損失共計兩萬多元。

  拿到判決書的王某一頭霧水,說明明葉某是主要責任,為何自己卻要承擔大部分的醫療費。原來,經法官審理查明,王某駕駛的摩托車并沒有投保交強險,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法院判決王某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不分責任比例的進行賠付,對于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才由雙方按責任比例承擔。因此,也就得出了讓王某承擔大部分醫療費的結果。

  法官提醒: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強制責任險的投保不僅有利于分散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事故風險,更能從最廣義的角度維護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生活中,很多司機朋友并不在乎這一強制險,導致未投保以及脫保的現象時有發生,如若在這一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官提醒廣大的司機朋友們在上路行駛前一定要檢查自己是否投保交強險、商業險,以及是否過期,只有這樣才能將自己和別人的損失都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