絞肉機“咬”掉手指 責任由誰承擔
作者:陳教智 孔春琴 發布時間:2015-02-05 瀏覽次數:840
江陰的劉女士拿著自帶筍干到超市請求賣肉攤主張某為其絞碎,在張某清除地上積水的空隙,自行對絞肉機進行清洗,右手手指被突然接通電源的絞肉機截斷。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絞肉機“咬”掉手指的糾紛。
“老板,能幫我把筍干絞一下嗎?今天我要包餛飩。”江陰的劉女士拿著自帶筍干來到江陰某超市的賣肉攤邊,對賣肉攤主這樣請求道。攤主張某見是經常光顧自己肉攤的劉女士,立馬干脆的答應:“好,沒問題。”張某將絞肉機進行兩次清洗之后,就要幫劉女士絞筍干。劉女士覺得絞肉機還是不干凈,要求張某再清洗一遍。張某見地上積水很多,于是拿了拖把把地上的積水拖干凈。劉女士見張某在清除地上積水,想著反正絞肉機開關是關掉的,就自己去清洗絞肉機。張女士的右手剛放進絞肉機準備清洗,絞肉機不知什么緣故突然啟動,右手手指被突然接通電源的絞肉機截斷。事故發生后,劉女士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治療。經有關部門鑒定:劉女士右手食、中、環、小指毀損傷,致其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已構成人體損傷九級殘疾。劉女士多次找張某要求賠償,但張某卻不愿掏錢。無奈之下,張女士將肉攤攤主張某和超市老板李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江陰法院審理認為:劉女士在絞肉機上貼有明顯禁止手伸入的圖標及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下,未確定電源是否完全斷開機器是否安全,亦未經機器使用者或所有者的同意,就擅自將手伸入絞肉機,最終導致其右手受傷,其自身的過錯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作為絞肉機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明知絞肉機開關存在故障的情況下,不僅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且在清洗過程中沒有完全切斷電源,對劉女士沒有進行安全提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及安全提示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超市老板李某與張某是租賃合同關系,絞肉機為雙方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李某未及時對絞肉機進行維修或要求承租人停止使用,放任了危險狀態的存在,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劉女士自行承擔事故60%的責任,肉攤攤主張某承擔40%的責任,李某在張某無能力賠償的情況下,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張某賠償劉女士95000元,李某承擔47000元的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