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開除,法院認定違法
作者:杭宇 發布時間:2015-02-05 瀏覽次數:679
公司駕駛員送人途中撞上寶馬車,保險公司全部理賠后,竟被單位以“疏忽工作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為由開除,無奈之下駕駛員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去賠償。最終,昆山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已由保險公司理賠,不符合公司所稱的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所以公司的開除行為違法,應向小汪進行賠償。
小汪是昆山一家公司的駕駛員,平時給老板開車。最近發生了一件事情讓小汪郁悶無比。一天,小汪按照公司的要求送人去車站,孰料回來的路上,不慎追尾撞上了一輛“寶馬”車,交警部門認定小汪違反交通法規,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要承擔給寶馬車造成的損失1萬多塊。這還沒完,小汪回到公司把這事兒匯報后,沒過幾天公司給了小汪一張辭退通知,把小汪開除了。小汪一氣之下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求賠償。審理中公司提出之所以開除小汪,是因為小汪作為駕駛員,違反了國家的交通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法庭查看了公司的規章制度,里面確實規定有疏忽工作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要被給予解除合同的處分。不過庭審中公司同時表示,撞了寶馬車的損失1萬多已經由保險公司全部理賠。然而公司認為即使損失已經理賠,但小汪的違章造成重大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應當受到開除的處分。最終,法院判決認為小汪作為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做到安全駕車。小汪對此次交通事故,顯然存在一定過失。本案中用人單位既然依據規章制度中“疏忽工作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要被給予解除合同的處分,那么應當嚴格執行該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已由保險公司理賠,不符合公司所稱的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所以公司的開除行為違法,應當向小汪進行賠償。
法官說法: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最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行為,作為居于相對強勢地位的用單位來說,按照規章制度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秉承著相當審慎的態度,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規章制度既是約束勞動者的勞動行為的,同時也是用人單位處理與勞動者關系的依據,用人單位同樣要受到約束。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來評判勞動者的行為,不能過度濫用解釋規章制度的權利,損害勞動者的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