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玩失蹤 跑路老板被判刑
發布時間:2015-02-05 瀏覽次數:724
年底了,帶著辛苦一年的工錢回家過個安穩年,是很多人的愿望,然而有時候卻遭遇欠薪不還的情況。2014年,高郵市有3人因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被追究刑事責任。法官坦言,到時候該還的錢逃不掉,反而還得被追究刑責,年底了,建議相關企業經營者不要跑路,妥善處理工人工資問題。
辭去公職經商,欠下員工工錢“跑路”
張明原來是高郵市一名公職人員,雖然捧著鐵飯碗,可他不愿過安穩日子,想出去闖闖。
2009年,張明開了一家工廠,在其精心打理下,效益還算不錯;為更好地留住工人,張明也開出了比較高的工資。和其他工廠不同,張明的工廠每年給員工發放工資的時間主要集中在年底,平時只發很少的生活費,這就埋下了隱患。
2013年,張明為朋友擔保了一筆高利貸,沒想到那個朋友因為經營不善無錢還債“跑路”了;催債的人每天輪番找到張明,再加上工廠經營不善,效益急劇下滑,很快就入不敷出,到2014年春節,幾十名員工的工資都發不出來了。
這時候,工廠的員工堵在了張明家門口,催他將拖欠的工資補上,張明口頭上承諾幾天后就發,在打發走催債的人之后,張明一家連夜逃走了。
隨后,張明輾轉多個省份,想逃避法律制裁。但去年年初,他還是被警方抓獲了。被抓回來的張明除了將工廠設備變賣償還工人工資外,還面臨刑事責任。近日,高郵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張明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說法:
“跑路”傷不起,欠薪不還或面臨刑責
近些年來屢見不鮮的欠薪案例讓不少員工寒透了心。對此,法官解釋說,企業經營者惡意欠薪不僅要承擔支付薪酬的民事責任,還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強民生保護目的,加大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懲處力度,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范圍。”
“企業經營者要把工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能只注重效益。”法官表示,企業誠信不僅體現在貿易往來上,還體現在對員工權益的保障上;即使企業有困難,也不能不顧及工人的利益,企業資金困難時,可以通過預留工資等方式來保證員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