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縣的養豬大戶蔣槳收到南通中院的終審判決書,他提起上訴的一起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被二審予以維持。

沮喪的蔣槳知道,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作出的一審判決這回真的發生法律效力了,這意味著他必須向原告村委會支付因整治受豬糞尿污染的溝塘而產生的費用近20萬元。

蔣槳從1997年開始在汊凌從事個體生豬養殖工作,生豬養殖過程中產生的豬糞尿都通過養殖場東北側一根水泥管,排向養殖場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該溝渠通向養殖場圍墻外北側一無防滲漏土質溝塘,污染周邊環境,對周邊居民的生活產生嚴重影響。

蔣槳于2016年2月建設了一個蓄糞池,于2017年4月投入使用,同時對原先用于排放豬糞尿的水泥管進行封堵。當月,蔣槳和樊拓、馬櫓商定合伙投資進行生豬養殖,5月8日開始有生豬進場。

孰料,這合伙的生意沒做多久,就有周邊居民受不了污染,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5月17日,環保部門對該起污染事件介入調查,相關主管部門將上述土質溝塘的清理填埋作為“263”專項整治項目之一。

因蔣槳等人怠于配合治理,經相關職能部門協商、批準,由汊凌村委會組織施工對溝塘進行清理、填埋,消除污染,共計花費約20萬元。汊凌村委會根據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規定,訴至如皋法院,要求蔣槳和樊拓、馬櫓三名合伙人承擔溝塘清理整治費用。

庭審中,蔣槳認為其蓄糞池已經投入使用,沒有排放至土壤,汊凌村委會的花費跟其無關。樊拓及馬櫓均認為合伙期間,未有豬糞尿排入溝塘之中,其污染與二人的生豬養殖沒有關聯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槳排放污染物豬糞尿至汊凌村委會組織施工的土質溝塘的侵權事實清楚,且蔣槳排放污染物豬糞尿的行為給周邊居民及案涉土質溝塘造成了污染,蔣槳不能證明其直接排放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亦不存在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至于樊拓及馬櫓,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在二人與蔣槳合伙之前,用于排放豬糞尿的水泥管已被封堵,難以認定其二人有污染物的排放行為,二人對溝塘清理、整治費用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蔣槳一人賠償村委會整治費用。蔣槳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的顧雪紅副院長鄭重提醒:“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被侵權人,只要能證明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權人受到了損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與損害之間有關聯性,即可向污染者請求環境侵權損害賠償。

本案中,蔣槳直接排放豬糞尿,給環境造成損害,由此產生的環境整治費用,依法應由蔣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由此也給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和企業敲響警鐘:有損害必有賠償。應當積極承擔起保護環境的責任,摒棄以往‘要發展經濟,污染環境在所難免’的錯誤觀念,嚴格依法防止污染環境現象的發生,共同建設天更藍、水更清、空氣更清新的綠色家園”(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