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代交物業費 起訴追償獲支持
作者:太倉市人民法院 吳守花 發布時間:2018-09-11 瀏覽次數:1575
合同約定由租客支付物業費,因租客拖延支付,物業公司要求房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房東擔責后可向租客追償。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業主代交物業費后向租客追償的案件。
2016年6月15日,小娟與A公司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將A公司名下的一處房屋出租給小娟用于經營洗衣店,合同約定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房屋和設備日常維修由小娟承擔。合同簽訂后,小娟因對所租房屋的物業服務不滿意連續兩年均拒絕交納物業費,后該房屋所在物業公司直接在A公司交納的保證金中扣掉了小娟這兩年所欠的物業費。A公司認為,按照合同約定物業費應由小娟交納,自己被動交納物業費后有權向小娟追償。而小娟認為,合同雖約定物業費應由其承擔,但被告拒付物業費有原因的且物業費是小娟和物業公司的事情,合同未約定物業費是強制支付,所以不同意將物業費支付給A公司。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本案中,雖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應由小娟承擔,但因A公司是涉案房屋的業主,對涉案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承擔連帶交納責任。雙方簽訂的合同對合同以外的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效力,但對其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因小娟連續兩年未交納物業費,導致A公司被物業公司扣劃相應的物業費,A公司依據《商鋪租賃合同》的約定再向被告進行追償并無不當。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也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上述案件中,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由租客支付物業費,房東代繳物業費后有權向租客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