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領證生下自己,雙方經法院判決隨母親生活,父親每年支付撫養費,現在物價上漲,母親要求其父增加撫養費未果,遂具狀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王某與劉某原系同居關系,在同居期間,雙方生一女小悅,200729日,父母因矛盾分手,經法院判決小悅隨其母劉某生活,從2007年起,王某每年的6月底支付女兒小悅當年撫養費1500元至小悅18周歲止。2011年的撫養費被告也已經支付完畢。近年來,隨著物價的上漲,生成成本的增設以及小悅的成長,小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劉某每年生活費2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小悅2009年下學期、2010年上、下學期、2011年上學期已交付的學費5700元的一半即2850元,今后的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被告負擔一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系原告之母與被告的非婚生子女,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的訴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隨著目前物價的上漲及原告的學習生活費用的提高,現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育費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辯解不符合有關規定,本院不予支持。考慮到被告的經濟條件實際能力,遂撫育費酌定為每年3500元。遂判決被告王某于201211日起于每年215日前給付原告撫養費3500元至原告十八周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