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于小平掛失患精神病的叔叔于大豐的社保卡,私自取走社保賬戶資金后,要求原單位凱利公司履行27年前簽訂的支付叔叔醫療費、工資等的協議。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于大豐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并參加了醫保,過去的十幾年中,一直由于大豐個人支付醫保不能報銷的費用,于大豐的歷任監護人均未提出異議,27年前與公司簽訂的協議事實上已不再履行,判決駁回于大豐的訴訟請求。7月4日,隨著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案件落下帷幕。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74年,于大豐至機械廠工作,1978年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1991年至蘇州廣濟醫院治療。1992年,于大豐的父親與機械廠達成協議,約定于大豐住院治療期間,機械廠支付其病假工資、其他補助費及非醫保醫療費用。上世紀末,機械廠更名為凱利公司。2000年,凱利公司進行產權制度改革,由原國有企業改為私營股份制公司。

2000年,于大豐辦理病退手續,此后由海安縣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發放養老保險金。2001年,凱利公司包括于大豐在內的全體職工參加醫療保險,于大豐的醫療費由醫保中心報支應當報支的部分。從此,凱利公司不再支付于大豐病假工資、其他補助費及非醫保醫療費用,于大豐父親在世時一直未提出異議。但于大豐的養老保險金存折一直由凱利公司代為保管。

2004年于大豐之父去世,由于大豐哥哥于大強擔任其監護人。自2005年起,凱利公司即將于大豐的養老保險金匯給其兄于大強。2012年于大強去世后,于大強之子于小平申請成為于大豐的監護人。2016年,于小平將由凱利公司保管的于大豐的養老金存折本掛失,并將結余養老金4萬余元轉至其個人賬戶。

2005年至2016年,于大豐共欠蘇州廣濟醫院醫藥費、伙食和生活費共計218772元。2016年8月,凱利公司從于大豐的養老金存折中支取91000元匯給廣濟醫院。于大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凱利公司歸還侵占的養老金91000元,承擔于大豐已經發生的各項醫療費、伙食費86000元,以及在于大豐治愈之前所需的各項醫療費和伙食費,并支付于大豐未能從醫保報銷的醫藥費共計7千余元。于小平以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身份出席庭審。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原告于大豐參加醫保且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情況下,其每月享受的退休待遇及醫保報銷費用已經超過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的費用金額,并考慮到凱利公司十多年不再支付于大豐病假工資、其他補助費及非醫保醫療費用,而于大豐當時的監護人對此長期不持異議,應認定案涉27年前的協議,事實上已不再履行。于小平成為于大豐監護人之后,將于大豐的養老金4萬余元轉至其個人賬戶,未與醫院結算,凱利公司將于大豐養老金賬戶中的91000元匯給醫院,事實上是出于維護于大豐利益的目的,并無侵占的惡意,于大豐的實際利益也未受到任何損失。于大豐要求凱利公司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于大豐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于大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監護人于小平將叔叔的養老保險金占為己有,卻要求企業承擔責任,于情于理均不能成立。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本案主要涉及情勢變更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問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則。即合同成立以后,因與雙方當事人無關的原因,發生了社會環境的異常變動,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當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損害,如雙方當事人未能就合同繼續履行協商達成一致,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本案中,因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原先由企業支付的職工醫療費用、病假工資,改為由醫保中心和社保中心支付,非醫保部分費用則由職工個人支付,這一制度變化顯著,應屬于情勢變更,原告于大豐在改革后享受了社保中心發放的養老保險金和醫保報銷,如再行履行27年前的協議,一人享受雙份,明顯有悖公平原則,屬于可依據情勢變更而變更或解除合同之范圍。從另一角度而言,十多年來,被告凱利公司未為于大豐支付過非醫保費用,時任監護人于父及于兄均未提出過異議,雙方當事人已通過默示行為事實上解除了27年前的協議。故而,法院判決駁回于大豐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歸因情勢變更而事實解除的協議,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的,法律將不會支持。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