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門法院工業園區法庭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依據經驗法則,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

 

2010年,被告范某多次向原告李某購買塑料編織袋。后經雙方于10月份結賬,范某結欠李某13萬元,并在李某的賬本上立下欠條一份。同年12月,范某前往李某公司處,雙方發生爭執。在范某離開后,李某與其會計即前往派出所,報稱范某在其處搶奪并撕毀欠條。

 

被告范某辯稱,原欠原告貨款是事實,在12月份已在原告公司歸還錢款。歸還后,將欠條撕毀。現原告重新用破損的欠條起訴,該欠條已失去證據效力,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經質證,原告李某持有的欠條雖有破損,但內容完好,破損處也未完全斷開,書寫欠條的紙張仍完全與原告的賬本連在一起。根據原、被告之間的交易習慣,被告欠債時,在原告的賬本上寫下欠據;還清債務時,由被告親手用筆將欠條內容和簽名劃掉,并不將欠條收回。

 

法院認為,被告范某結欠原告李某貨款,有欠據為準。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現原告持有被告欠據,雖有撕裂,但內容完整,符合民事證據要求,為有效證據。被告范某所稱欠款已還缺乏事實依據,以撕裂的欠據視為還款,有違雙方交易習慣,故被告范某辯稱,無依據,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