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騎乘電動自行車未佩戴頭盔人員,交警部門可依法予以處罰,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日前,宜興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名學齡前兒童因違規搭乘電動自行車受傷,被判自身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019年2月19日傍晚,奶奶雷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乘五周歲的孫子陽陽(化名)回家,未安裝安全座椅也未佩戴安全頭盔。李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北往南行駛至宜興市高塍鎮某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對向行駛的雷某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陽陽面部受傷,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當事人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雷某無責任。

2019年9月,陽陽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28583.05元。審理中,李某辯稱,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不認可,其與雷某只是碰擦而非相撞。雷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載乘未滿十二周歲乘員應承擔相應事故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此外,《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本案中,雷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搭載學齡前兒童陽陽,既未使用安全座椅亦未佩戴安全頭盔,對陽陽所受損害具有一定過錯。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李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根據人身損害相關賠償標準,事故共造成陽陽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21910.32元,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賠付陽陽97528.26元 。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再次提醒,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希望廣大市民知法、守法,在駕乘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時,遵守交通法則,增強安全意識,安全駕駛。同時,希望交警部門加強對此違法行為的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