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濱湖法院民一庭審結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原告向承辦法官送來秉公執法,一絲不茍的大紅錦旗,對濱湖法院公正審理案件表示由衷的感謝。

 

20095月,劉某駕駛轎車在無錫某醫院門診大樓前通道由北往南靠左側行駛,準備在門診大樓對面的停車場停車,在行駛至南側通道口,即將左轉彎停入停車場時,遇朱某駕駛殘疾人電動輪椅專用車在門診大樓南側通道由西往北左轉彎,電動輪椅專用車發生側翻,壓迫朱某肺部致受重傷。事發當日,朱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并進行了手術,從事發至出院期間兩個多月總計花費醫療費11余萬元。

20096月,無錫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濱湖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結論為:無法查證雙方是否發生碰撞。同時,被告劉某向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發之日在保單有效期內。專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朱某傷殘評定進行的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存在長期護理依賴。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轎車是否與朱某駕駛的殘疾人電動輪椅專用車發生碰撞以及劉某和其投保的財產保險公司對朱某的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很大爭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無法查證雙方是否發生碰撞,但劉某駕駛轎車在醫院內門診大樓前通道靠左側行駛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交通管理法規,事實上侵占了朱某轉彎后駛入的通道路面,劉某違反交通法規的該行為與朱某駕駛的殘疾人電動輪椅專用車側翻、并導致朱某跌地受傷的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故劉某對該次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應當對已發生的醫療費用和今后4年的護理費用支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劉某投保的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判決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朱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20000元。賠償不足部分,由轎車車主劉某承擔20%,計2.44萬元,朱某自行承擔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