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一定不是合法夫妻嗎?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張丹 發布時間:2020-12-01 瀏覽次數:1019
前往民政局進行婚姻登記是走進婚姻殿堂的重要一環,婚姻登記意味著男女雙方的身份關系獲得法律上的認可。但是,近日吳江有一對經過婚姻登記的“夫妻”,卻被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這是怎么回事呢?
年過花甲的楊先生和李女士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之后,于2013年登記結婚。兩人本以為登記了就算夫妻了,沒想到沈女士一紙訴狀將兩人告上了法庭,稱自己和楊先生才是真正的夫妻,要求宣告楊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無效。
原來楊先生和沈女士早在1982年就舉行過結婚儀式,同年生育兒子小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方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因此根據該司法解釋,楊先生和沈女士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按事實婚姻處理。1995年,楊先生曾起訴要求與沈女士離婚,后因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預交案件受理費,又未申請緩交,而按撤訴處理,雙方沒有在法院辦理離婚手續。這一舉動也說明,楊先生是明知自己的已婚身份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楊先生和沈女士形成事實婚姻的前提下,楊先生又與李女士登記結婚,該行為違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規定,婚姻關系自始無效,依法應予解除。法院最終宣告楊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無效。
法官提醒,事實婚姻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事實婚姻僅存在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且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農村曾普遍存在事實婚姻,事實婚姻不同于同居關系,其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同登記婚姻一樣適用《婚姻法》,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繼承、離婚等的規定。如果構成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不僅導致后登記婚姻無效,甚至可能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