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手中持有土地證、房產證,可是在出賣的時候卻被房管部門告知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無奈之下到法院進行確權。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

1995年,因原告沈某(女)住在農村多有不便,便委托父親為其在城里物色房子。1995年3月31日,沈某(乙方)與出賣人戴某(甲方)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以85000元的價格購買98平米的房屋一套,對座落位置、付款方式等進行了詳細約定。沈父在乙方落款處簽字,并注明系委托人,戴某在甲方落款后簽字。雙方還約定在房屋過戶時,過戶的一切稅費由戴某承擔。在沈父交付全部購房款之后,出賣人戴某帶著沈某,也就是本案的原告,去房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房產證登記所有權人為沈某,屬于私有。在房屋交易手續辦妥之后,沈某一家于1995年6月份順利搬進了新家并居住至今。

生活條件在慢慢好轉,房子也在一天天變舊。2017年,沈某考慮許久后,決定將該房子賣掉,貼些錢再購買一套新房。很快,她便找好了該房屋的下一任買家,且交易條件也已談妥。就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沈某突然被告知無法辦理該手續,而接下來查到的原因更是讓沈女士大吃一驚。不動產交易中心留存的檔案上顯示她與當年的出賣人戴某竟然是夫妻關系,看到這,沈女士傻了眼,自己早在1975年就與丈夫登記結婚了,一直婚姻幸福,自己怎么好端端的又結了一次婚。經了解,原來當年出賣人戴某然得知,如果將不動產無償贈予配偶,是可以免收稅費的,隨后他便動了歪腦筋。在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出賣人偽造了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是夫妻關系的結婚證。當時的結婚證不是像現在有照片,有居民身份證號碼,因此戴某的很順利的瞞天過海辦理了過戶手續。

事情到此,沈某本想著只要找到當年的賣房人戴某,就能夠確認自己對該房屋的所有權。不過,不幸的是,戴某在2014年的時候已經去世了。無奈之下,沈女士只能將戴某的妻子及兒子告上法庭,來確認自己的權利。戴某的妻子和兒子對于收到法院的傳票一事感到非常意外,他們沒想到當年戴某竟然會為了逃避稅費而偽造結婚證。其妻子表示購房款早已經收到,而且這個房屋房產證、土地證已經過戶到原告的名下,他們認為這個房屋應當是原告所有。

金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權利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沈父在合同落款乙方的后面簽名是經原告沈某的口頭授權行使的權利,其實施的是代理行為,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原告沈某承受。雙方就相關購房款、房屋的交付、房產證和土地證過戶手續的協助辦理均于其時即完成,買受人沈某亦占有涉案房屋至今,現原告沈某要求本院確認涉案房屋系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判決確認登記在原告沈某名下的房屋歸其個人所有(沈某丈夫明確表示房屋歸妻子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