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網絡虛擬賬號能否刪除賬號中的個人隱私信息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張天 邰冬梅 發布時間:2020-11-04 瀏覽次數:6608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案情摘要】
原告:劉某
被告:周某
原、被告原系情侶關系。2020年7月2日,被告在閑魚交易平臺掛出信息:王者榮耀游戲賬號連QQ號一起出,標價10000元。原告遂與被告聯系,雙方就被告以10000元購買王者榮耀游戲賬號及QQ號達成合意,雙方于當日下午通過支付寶交易10000元。被告收到10000元后,將案涉王者榮耀游戲賬號及QQ號內的個人信息刪除后將案涉游戲及QQ號賬號密碼交付給原告。原告認為,其購買游戲賬號及QQ號的初衷是為了保存案涉QQ號內的歷史信息及簽名記錄等個人信息,被告刪除個人信息的做法使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訴至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并返還合同款人民幣10000元及利息。
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中約定不明的,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原、被告就10000元購買案涉游戲賬號及QQ號達成合意,原告依照約定向被告支付100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游戲賬號及QQ號,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原告主張其實際為購買案涉游戲賬號及QQ號內的個性簽名及雙方交往的歷史信息等,并非單純的購買賬號本身,但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考慮到雙方交易的過程為即時的口頭協議,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證據不足,不予認定。雙方對買賣游戲賬號及QQ號是否包含個性簽名及雙方交往的歷史信息等約定不明,亦未能達成補充協議,根據交易習慣,被告在出售游戲賬號及QQ號前刪除個性簽名等個人隱私信息亦符合情理,故原告主張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合同款人民幣1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中出售網絡虛擬賬號能否刪除賬號中的個人信息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雙方原為情侶關系,原告主張購買案涉游戲賬號及QQ號主要是為保留個性簽名及雙方交往的歷史信息,為雙方的感情留個紀念,符合情理??紤]到案涉賬號本身價值不大,對原告來說有價值的是賬號中的信息,原告主張被告向其交付案涉游戲賬號及QQ號前刪除賬號內的信息,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主張解除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合同價款1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主張其在購買賬號時,要求被告保留案涉游戲賬號及QQ號內的個人信息等內容,原告應負舉證義務,原告現不能舉證,且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依照交易習慣,游戲賬號及QQ號等個人賬號出售時,原號主刪除賬號內的個人信息,符合情理,不能以成交價款來推定購買內容實為QQ賬號內的歷史信息及簽名記錄。故對原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合同價款1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我們認為網絡虛擬賬號是一種網絡虛擬財產。網絡虛擬財產是指必須依賴于計算機互聯網絡而存在的各種有價值的數據和信息。一般認為,廣義的虛擬財產包括:(1)虛擬物類,是指對現實環境中有形事物的模擬,如網絡游戲中的角色、角色等級及技能、武器裝備、寵物等。(2)虛擬貨幣類,虛擬貨幣作為網絡世界中的等價物,可與現實世界中的貨幣進行等價交換,是一類特殊的虛擬物,如:騰訊公司的Q幣、百度公司的百度幣等。(3)身份認證信息類,即用戶在網絡服務提供商注冊的賬戶,是享受網絡信息服務的身份載體,如以QQ、微信為代表的即時通訊賬號,微信、微博、抖音、快手、電子郵箱賬號等。(4)虛擬空間類,如個人主頁空間、域名、網頁等。把這些網絡虛擬財產界定為財產,即表示其具備財產的可支配性、價值和使用價值。
其次,網絡虛擬賬號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可以借助一定的載體進行繼承或買賣等。財產可以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網絡虛擬賬號雖為無形財產,但因為其具備財產的屬性和使用價值,故可以借助一定的載體進行繼承或買賣等。網絡虛擬財產的支配和處分,必須依賴網絡運營商搭建的平臺,故其在交易過程中,首先要遵守他人與網絡運營商之間的服務協議,其次要遵守是交易雙方之間的約定。如用戶可以在市場上買賣網絡游戲中的“武器裝備”、游戲幣等,這種交易行為是其與網絡運營商之間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同時也是網絡虛擬財產使用權、支配權的轉讓。
最后,網絡虛擬賬號在交易過程中,應注重網絡虛擬賬號中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說明法律已開始有選擇地對虛擬財產予以保護,但虛擬財產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客體尚不明晰。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對違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和處罰的規定。網絡虛擬賬號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在進行交易時,非法出售或利用個人隱私信息的,可能構成侵權乃至違反刑法,通過立法,足以顯示我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力度。
綜上,本案中,在原告無證據證明原、被告雙方對出售虛擬賬號時是否包含賬號中的個人隱私信息的情況下,應認定原告主張的其實際為購買虛擬賬號中的個人隱私信息的事實,不能成立。被告在虛擬賬號中的個人隱私信息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的刪除行為符合情理。雙方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返還合同價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