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同學導致對方門牙摔斷,兩名小學生的家長為此鬧上法庭。9月8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審結這起健康權糾紛案,法院判決推人者小偉(化名)承擔全部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賠償原告博(化名)因本起事故產生的醫療費。

小博與小偉均系六年級學生,雙方為同學關系。一天下午班級老師整隊放學,小博和小偉排在隊伍的后面,當隊伍行至教學樓一樓教室門口時,小偉突然推了小博一下,導致小博摔倒,在場同學并未及時報告帶課老師。小博父親接到小博后發現其兩顆門牙受傷,隨即電話聯系班主任,班主任知曉情況后,立即通知了小偉的父母。

次日,小博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上第1、2牙外傷牙折斷,花去醫療費213.1元。事發后,學校多次組織雙方家長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最終訴至法院。

庭審中,小偉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是正當防衛,僅愿意承擔一半責任,另一半責任由小博與學校共同承擔。為此,其提供了一段監控視頻,監控顯示當天下午17時29分16秒時,在教學樓的三樓過道內,學生排隊放學,在隊伍的中后部,小偉被推出了隊伍,其歸隊后和其他同學一起下樓。而后小博家長也提供了一段視頻,顯示當天17時30分24秒時,在教學樓的一樓過道內,學生陸續小跑步,小偉從后面推了一把小博,小博往前一趴跌倒在地。

庭審中,案涉小學提供了學校每月的會議記錄、班級記載情況以及班主任老師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旨在證明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到位。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期間受到損害的,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從監控視頻上可以看到,事故發生之時學生隊伍正到了一樓,學生自然分道而行,小博和小偉都在向前小跑,小博跑在小偉的前面,而此時雙方并未有追逐打鬧的行為,小偉推了小博致小博跌倒,故小偉系實際侵權人,其在本起事故中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根據學校方提供證據以及小博、小偉的陳述,可以認定案涉學校對孩子的教育管理過程中已經盡到了應盡的責任,無論是日常管理,還是安全教育,都沒有失職行為,且學校在得知此事后,迅速與小偉的父母取得聯系,并多次組織雙方父母協調,因此案涉小學在本起事故中不應當承擔責任。

對于小偉方提出其是正當防衛的抗辯意見,正當防衛是針對實際存在而又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案涉事故發生時,小博并未對小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小偉一方對此提出的異議,相應的抗辯理由及依據均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小偉系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又無個人財產,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兩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