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郵法院審結首例污染環境案件
作者:華娟 發布時間:2015-02-03 瀏覽次數:582
近日,記者從高郵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資源環境審判庭審結首例環境污染案件。
被告人沈某,31歲,揚州江都區人,本科文化,揚州市江都區某電力通訊器材廠負責人。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沈某身為器材廠的實際負責人,安排該廠職工被告人沈某某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109.58噸廢酸進行非法處置,排放至該廠東側封閉、無任何防滲漏措施的池塘內。經揚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并經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認可,廢酸中含有重金屬鋅,屬于有毒物質。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沈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對此兩被告人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沈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主犯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二年六個月;判處從犯沈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