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食堂負責人有過節,為報復竟在食堂的飯中投毒。日前,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投放危險物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某因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令人奇怪,食堂稀飯桶上驚現蘭色粉末

  2014年8月25日18時許,東海縣某鄉黨委政府的工作人員陸續來到食堂,準備晚餐。這時,食堂負責人尹某匆匆找到前來就餐的分管食堂工作的領導,反映當晚的稀飯桶上有蘭色物質,懷疑稀飯中被人投毒。幾名領導遂調出食堂門口方向的監控,也沒有調出可以人員,于是就向公安機關報案。

  精心排查,投毒嫌疑人被鎖定

  很快,警察來到了案發現場,做了筆錄,現場勘驗提取了稀飯、毛巾、蘭色粉末、衛生紙團、包裝袋等物品。警察分別與食堂的四名工作人員談話,均不承認是自己投放。當警察詢問食堂負責人尹某最近是否發生什么異常的時候,尹某回答說:“有個叫金路的女子在食堂干兩個月零幾天,現在已經不干了,在不干之前跟小楊姐妹發生口角,主要是跟大丫頭發生矛盾,也就是大丫頭感覺金路說她壞話的,但這個事情也沒有鬧怎么大,最近幾天食堂運作的很正常。”同時,根據提取的相關物品的及走訪調查相關人員,食堂服務員楊某有作案嫌疑,后警察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傳喚楊某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訊問。

  真相大白,起因僅為報復人

  被告人楊某與其姐姐一同在東海縣某鄉鎮黨委食堂做服務員。因感覺食堂負責人在處理其與他人糾紛時有偏袒行為,遂產生報復心理。按其交代:“只想報復一下尹某,要是有人吃了老鼠藥,領導就會處理尹某的。”2014年8月25日上午,楊某戴者口罩到當地一家植物醫院,謊稱家中有老鼠,買了10包劇毒粉劑殺鼠醚。當天下午18時楊某趁食堂大廳無人之際,將事先倒入一次性杯子的5包殺鼠醚倒入稀飯桶里。然后又用勺子攪稀飯,盡管如此,還是在稀飯桶沿上、桌子上、地上、墻上遺留了一些蘭色的殺鼠醚。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是東海縣某鄉黨委食堂服務員。因對食堂負責人尹某有意見,為泄憤,楊某于2014年8月25日下午購買名為“殺鼠醚”的老鼠藥,并與當日18時許,投放到食堂的稀飯桶中,被即使發現而未造成后果。

  觸犯刑律,依法受到法律懲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主動到案,應認定為自首,犯罪情節較輕”的辯護意見及適用緩刑的量刑意見,本院經審理認為,偵查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被告人楊某未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動投案”的法定條件,不能認定為自首,且其行為亦不屬于“犯罪情節較輕”,故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其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一、同事關系是人的重要社會關系之一。在茫茫人海中,你、我、他,因為擁有同樣的理想----工作,不約而同地聚在了一起,走到一個單位甚至一個部門工作,可以說是一種難得的緣分,我們應該倍加珍惜。然而正是由于近距離的接觸,很自然的會因為一些大事小情相互之間產生矛盾,這都是再所難免的,屬于正常現象,正所謂“矛盾無時不在,無時不有”,關鍵是我們如何化解矛盾,促進同事關系的和諧。同事之間產生誤會或矛盾,應該持“治人先治己”的態度,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從自身做起,保持應有的風度,主動去化解矛盾。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毒害性”物質系指對肌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作用,因而損害肌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如氰化物、砒霜及其他各種劇毒品。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并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