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進法院審結一起搶劫(未遂)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河南籍張某、安徽籍吳某與重慶人朱某在三年前相識,張某和吳某均在宜興市經營個體摩修店,朱某在宜興一家廠里做電焊工。三人平時多有來往,曾幾次商量要去弄點“錢”用用,并在網上購置了電擊棒和辣椒水。

  2014年9月25日晚10點多,三人喝了一斤白酒,兩瓶啤酒后,張某提議出去“轉轉”弄點錢用用,三人乘兩輛摩托車至常州市武進區前黃鎮,途中為作案掩人耳目,張某和朱某還買了副墨鏡和一頂壓舌帽。

  當摩托車開至前黃鎮某上海中聯超市外,三人見超市還未關門,里面似乎也沒有顧客,認為這是一個“下手”的好機會。張某、吳某兩人分別持電擊棒、辣椒水一前一后進入超市。超市的老板當時正準備關電腦下班,張某問老板“有沒有紅油賣”,老板說沒有,張某拿起電擊棍就朝超市老板的腰部一擊,被害人一邊喊“救命”,一邊往外跑,站在貨架旁的吳某也用辣椒水向被害人噴。被害人跑到店外,張某見未能控制住被害人,也慌忙逃出超市,座上迎面趕來的朱某的摩托車逃離了現場。吳某為阻止被害人追趕,又對被害人噴辣椒水后駕駛摩托車逃離,當天三人未搶得財物。

  超市老板隨即向武進區前黃派出所報案,張某等三人于2014年10月20日被抓捕歸案。

  武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吳某、朱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系預謀、結伙搶劫,應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武進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一分錢也沒有搶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有人不禁會問判得是不是太重?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搶劫罪是一種嚴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歷來為我國刑法重點打擊。我國的《刑法》沒有象盜竊罪一樣對財物數額作出要求,只要是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就構成搶劫罪。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