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個價值389元的wifi電插座,男子郭某偷不成竟持刀威脅超市保安,為此成了“劫匪”。近日,常熟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4年7月中旬,剛到常熟務工的郭某在常熟某大型超市購物時,無意中發現了一款帶路由器功能的插座,想到自己有臺臺式電腦,這款電插座正用得上。但考慮到較高的價格,囊中羞澀的郭某還是沒舍得買。

  回家后,郭某卻對該款電插座念念不忘,于是產生了偷竊的想法。2014年8月28日下午,郭某再次來到該大型超市,推著購物車徑直走向了該款電插座的購物區,裝模作樣看了一會后,將之前看中的電插座放入到購物車中。之后,郭某來到了超市的服裝區,在衣服的遮擋下,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折疊刀,將外包裝拆掉后,迅速將電插座放入自己的背包內,然后便從收銀臺直接出去了。

  自認為得手后,郭某正準備乘坐電梯離開超市,卻被超市保安叫住,讓其把東西拿出來。意識到被人發現后,郭某一下子慌了神,拔腿就跑,保安緊追其后。為抗拒抓捕,郭某掏出了作案的折疊刀揮舞威脅,后在多名保安合力下才將其抓獲。案發后,贓物價值389元的某品牌電插座被公安機關追繳并發還了被害單位。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郭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據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在案扣押的折疊刀一把,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本案中的郭某因為行竊被超市保安發現,在保安要求被告人歸還被盜財物的情況下,郭某不愿意歸還,并使用持刀威脅的方式擺脫保安的追捕。這時被告人郭某的行為性質已經改變,已經由盜竊罪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變成了搶劫罪的“當場使用暴力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符合轉化型搶劫的構成要件,因此應以搶劫罪對被告人郭某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