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海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撫養權糾紛案件。因男方拒做親子鑒定,法院根據女方提供的孩子出生醫學證明,推定男方與孩子存在親子關系,判決男方每月向孩子支付撫養費300元,直至孩子年滿18周歲。

  女方王梅稱,因自己與被告吳明的妻子阿敏是朋友,關系非常好,在阿敏的要求下到被告吳明家中生活有三四年。在此期間與吳明發生性關系,于2011年7月1日生下原告王小艷。在醫院生原告時被告及其妻阿敏都在場,生原告的錢是被告出的,字也是被告簽的,我到目前還未結婚。

  被告吳明辯稱,原告的母親王梅和自己的妻子阿敏關系確實很好。實際情況是,王梅未婚先孕,央請自己幫忙,好給孩子報戶口,所以出生證明上父親一欄有自己的名字。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小艷的出生醫學證明明確載明其母親是王梅,父親是吳明。原告王小艷出生后一直系由其母親王梅撫養。被告吳明拒不承認原告系其女兒,法院當庭向其釋明是否同意做親子鑒定及相應的法律后果,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原告的母親王梅則表示同意。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出生醫學證明》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法定醫學證明,主要內容包括新生兒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時間、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狀況、體重、身長、父母親基本情況、接生機構名稱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證明公民親子關系的法律效力。原告已提供了上述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親子關系,但被告不予承認,又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可以推定原告請求確定親子關系的主張成立。(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