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地滑致老人摔倒 起訴獲賠近十萬
作者:尹叢叢 發布時間:2015-02-02 瀏覽次數:664
前些日,一位老太太在超市購物結束,臨走時卻不想在出口處因地滑狠狠摔倒造成十級傷殘,經查地滑系因超市空調漏水所致。近日,昆山法院審結該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最終受傷老太太獲賠各項損失近10萬元。
家住昆山的郭老太雖已六十有余,但一直閑不住,退休的她還找了份保潔的工作。去年八月的一天,下班的她和往常一樣來到家附近的超市購買生活用品,大大小小買了不少東西的她排了半天隊終于結帳完畢,因為超市在二樓,走出結帳口的郭老太便習以為常的提著東西向通往一樓的電梯口走,突然腳下一滑,接著撲通一聲,還沒來得及反應的郭老太便被狠狠得摔倒在了地上,定睛一看,郭老太原來是因為地上有些水才滑倒的,周圍都干干的,哪里來的這一灘水呢?隨著周圍購物群眾和超市工作人員紛紛圍過來,她才知道原來近幾天超市二樓拐角處的空調壞了,一直在漏水,超市還未來得及找人修理,保潔人員雖然每天都清理好多次,但難免有不及時才導致了郭老太的滑倒。雖然郭老太被第一時間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但是因為她年紀原因骨質不如年輕人,加之其存在老傷,最終造成了身體的十級傷殘,老傷和此次傷害的參與度均為50%。 郭老太不僅因此住院和在家休養了很長時間,也因此不再上班工作。最終,她因為各項損失未得到全部賠償,便將超市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老太在被告超市處購物時因空調滴水地滑摔倒,超市作為商場這一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根據鑒定結論、郭老太的實際治療情況及賠償標準最終判決超市賠償郭老太各項損失九萬九千余元。
法官說法: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超市作為人流量出入較大的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尤為重要。作為管理人員,只有切實提高認識、加大對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視,遇到安全隱患盡快消除,才能防范本案中類似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