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俄打工被老板打傷 放棄索賠回國能否反悔
作者:劉昌海 發布時間:2015-01-30 瀏覽次數:752
老板保管護照、病歷被法院認定乘人之危
出國打工卻被老板打傷,為早日回國治療,無奈簽下放棄索賠協議,回國后能否反悔索賠?2015年1月29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作出了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判決老板陳某賠償雇員姜某各項損失共計27897.33元。
2013年4月,姜某應同鄉陳某的雇請,隨陳某一起赴俄羅斯打工。到達俄羅斯后,姜某的護照一直由老板陳某保管。同年6月中旬,姜某與陳某因工作事宜產生矛盾,陳某強行將在床上休息的姜某拽起,并毆打其臉部,致姜某受傷。因姜某傷勢比較嚴重,陳某在俄方要求下將其送至醫院檢查,但相關就診資料均由陳某保管。次月,姜某回國,并立即前往當地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4000余元。因陳某拒絕賠償,姜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60497.75元。
庭審中,陳某辯稱,姜某回國前已經承諾放棄索賠權利,法院不應支持姜某的訴訟請求。為此,陳某提供了一份姜某與其在俄羅斯簽訂的協議書。協議書中,姜某同意受傷與陳某沒有關系。
海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姜某在俄羅斯期間與陳某簽訂協議,承諾受傷與陳某沒有關系,但姜某護照由陳某保管,在境外的特定環境下人身受到一定的限制,且病歷資料亦由陳某控制,姜某作為非醫務人員對自身傷情難以較準確估計。故可推定陳某的行為構成乘人之危,違反法律和道德之誠信準則,不應采信其法律效力。遂綜合案情,作出前述判決。
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受害人可拒絕承認乘人之危所簽協議
連線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 第七十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從本案情況看,陳某在姜某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制的情況下,利用姜某回國治療的急迫需要,迫使姜某違背本意與其簽訂了承諾放棄相關權利的協議。陳某的這一行為應認定為乘人之危。
根據該案一審承辦法官唐小紅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將乘人之危的合同行為的效力定性進行了調整,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無效行為變更為可變更、可撤銷行為。姜某回國治療后,直接起訴陳某要求賠償的行為表明,其否認在俄羅斯簽訂的案涉協議,并要求撤銷該協議。從節約司法資源和減輕當事人訴累的角度出發,并本著公平正義原則,法院直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