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歲男童與小伙伴玩耍時,將灌了水的氣球從樓上拋下,砸壞樓下汽車,車主向法院起訴并獲男童父母賠償。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某日下午,在某寫字樓工作的王先生下班時,發現自己停在樓下的汽車擋風玻璃破碎、車頂及車內不同程度損壞,并在車內發現水漬及兩只破損的氣球。王先生隨即報警,后經派出所民警調查,本次事故系由一名男童小凱引發。小凱今年十二歲,周末隨母親張某到張某工作的位于該寫字樓十六樓的某公司玩耍,期間小凱遇到了張某同事的兒子小亮(十歲)。兩個孩子在一起玩耍時,小凱找到幾個氣球,就跑去洗手間將氣球灌了水(約蘋果大小),并向小亮提出去頂樓二十六樓玩。來到二十六樓后,小凱將一只灌水氣球從電梯旁的窗戶處拋下樓,回到十六樓后,小凱又從十六樓電梯旁的窗戶處扔下去一個灌水氣球,兩只氣球先后砸在了王先生停在樓下停車位的車上并造成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王先生為修理車輛花掉費用萬余元,在多次向小凱家人索賠未果后,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小凱家人賠償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小凱母親張某到庭后,表示愿意賠償王先生的車輛維修費,但認為事故中另一位小朋友小亮及其父母也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賠償責任。

  辦案法官受理案件后,認為根據小凱和小亮于事故發生后分別在派出所做的筆錄,兩個孩子均承認往氣球內裝水及拋水球的行為系小凱一人所為,且在小凱拋水球的過程中,小亮曾勸說小凱把水球丟到樓下的草坪上,故小亮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經過法官的法律釋明和耐心勸解后,小凱母親最終與王先生達成和解協議,并自愿承擔王先生全部的車輛維修費用。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近年,類似本案的高空拋物事件頻發,究其根本系因當事人法律意識及安全意識淡薄所致。高空拋下的物品經過重力加速,落地時的沖擊力不僅可致使被砸中的物品損壞,甚至可能會導致被砸中的行人傷亡。但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對高空拋物后果危險性的認識,或懷抱僥幸心理,以為不會被發現,為一時刺激好玩而犯下大錯。對此,家長及學校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引導和管教,讓未成年人認識到高空拋物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教育未成年人尊重他人財產和生命,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