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后辦理房屋抵押 房管局應予辦理
作者:金琦 王小燕 發(fā)布時間:2015-01-28 瀏覽次數:722
“港閘法院支持我訴請的判決生效后,房產登記部門就受理了我的抵押登記申請,并很快完成審查辦理登記,現在我已經順利從銀行貸到了款,謝謝你們法院的工作!”1月22日,南通市港閘區(qū)法院就一起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回訪時,來自案件當事人劉某由衷的感謝如同冬日的暖陽讓法官心頭一熱。
1991年,劉某與本案第三人蔡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舉行婚禮并育有一女,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1998年,劉某以個人名義在當地購買營業(yè)用房一套,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2000年3月,劉某與蔡某達成協議自愿解除同居關系,并約定女兒由劉某撫養(yǎng),除一輛摩托車歸蔡某所有外,其余一切財產歸劉某所有,劉某補償蔡某一定現金等。后劉某訴至海門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海門法院依據婚姻法規(guī)定及雙方協議,判決解除雙方非法同居關系。
2013年12月,劉某因向銀行借款需要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向房產登記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辦理營業(yè)用房的他項權證。房產登記部門認為,該處營業(yè)用房系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同共有處理,而劉某提供的解除同居關系的協議、判決書等亦沒有明確營業(yè)用房歸屬,且蔡某口頭表示對原告提出的申請不予認可,且情緒激動并伴有指責劉某的言詞。因此,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相關規(guī)定,對劉某提出的申請不予受理。劉某不服,將作為房產登記部門的授權機關的某市政府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為其辦理營業(yè)用房的抵押登記。
劉某認為,協議已約定除一輛摩托車之外的一切財產歸自己所有,營業(yè)用房當然包括在內,權屬關系明確,被告應當為自己辦理抵押登記。被告則辯稱,協議僅籠統(tǒng)約定了財產分配,未列明具體財產清單,營業(yè)用房權屬不明確且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因此不予受理的決定合理、合法。
法院審理認為,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屋必須是權屬明確的,被登記的房屋權利存在權屬不明的情形,登記機構有權拒絕登記。這里的權屬不明主要是指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之間存在不一致或沖突的情形,且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不一致或沖突的客觀存在。原告劉某所提供的房屋權屬證書、協議書、民事判決書等一系列證據表明,其與蔡某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已經就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并達成了一致協議,不存在任何爭議,這也是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被告以營業(yè)用房系同居期間購買,蔡某可能是隱形共有人,原告申請材料沒有明確營業(yè)用房歸屬,蔡某口頭對原告的申請不予認可等理由判斷營業(yè)用房權屬不明是一種主觀判斷,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在以上主觀判斷與原告所提供的材料存在明顯沖突的情形下,被告所得出的結論背離了證據采信的基本規(guī)則。
事實上,第三人蔡某也未能提供其與原告就營業(yè)用房存在爭議的任何證據。而蔡某如果認為抵押登記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也完全可以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guī)定的異議登記程序尋求救濟。
據此,港閘區(qū)法院認為被告某市政府認定原告劉某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屋存在權屬爭議證據不足,遂判決被告對原告的房屋抵押登記申請重新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沒有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房屋隱形共有人是指只將一方作為權利主體加以登記,而另一方并未登記在權屬證明上的共有人,這是房產登記制度不完善的產物。”該案承辦法官劉海燕介紹說,雖然現實生活中隱形共有人的現象普遍存在,特別是夫妻或者同居關系存續(xù)期間,共有房屋常常僅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這種現象不是房產登記部門拒絕受理登記申請,怠于行使審查職責的理由。
劉海燕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實施前已進行權屬登記的房屋,當事人以單方所有申請抵押登記的,應當提供關于房屋屬于單方所有的證據材料。就本案而言,原告劉某與第三人蔡某早在2000年就形成了關于非法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置協議,該協議自成立時生效,并已得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所確認。協議中列明一切財產歸劉某所有,而房產登記部門以沒有明確案涉房屋歸屬認為權屬存在爭議是對申請人的一種苛求,更是沒有實際根據的主觀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