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未裝漏電保護器 他人觸電死亡仍需擔責
發布時間:2015-01-28 瀏覽次數:736
用戶未安裝漏電保護器,操作者違規操作觸電死亡,責任如何分攤?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觸電死亡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2013年9月5日,某電鍍公司將堆在廠房內的廢舊塑料出賣給專業收廢品的陳某,并約定由陳某負責切割。2013年9月13日,陳某和妻子李某攜帶切割機,在電焊公司的廠房內的電源箱上自行接電,切割廢舊塑料。當日下午17時30分許,陳某在切割作業時突然倒地,妻子李某感覺陳某觸電立即切斷電源呼救,陳某立即被救護車送至醫院搶救。經醫生檢查,陳某之前已死亡。
事故發生后,公安部門法醫經尸表檢驗發現陳某左手食指有疑似電擊斑。后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檢測,情況主要是:陳某自帶的切割機、接線板用單相二極插頭,缺保護地線,電線有多處接頭;電鍍公司配電箱內的單相插座回路未安裝漏電保護器(RCD),死者也未安裝RCD;拆卸現場遍地電鍍廢液,死者未佩戴絕緣器具。相關部門共同出具了書面死亡事故原因分析,初步分析認為,陳某的死亡原因可能是單相觸電。
陳某死后,其妻子李某、其母親張某和兒子陳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電鍍公司賠償陳某的死亡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為成年人,從事廢品收購,經常自帶切割機切割作業,應懂得一定的切割機作業的基本知識,其使用安全隱患的切割機及接線板,擅自在電鍍公司未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電源箱接電,在潮濕的地面上切割作業,導致事故發生,陳某未安全作業,應負主要責任。電鍍公司對配電箱未安裝漏電保護器,且對生產場所及配電箱疏于管理,致使陳某能夠接電源,存有管理不當的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陳某觸電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最終,法院判決電鍍公司對陳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5%的賠償責任,共計2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