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為圖便利在道路上堆放瀝青,造成一輛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生側翻,駕駛員受傷。日前,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一審判決施工單位承擔七成責任,共需賠償原告邢某醫療費93000余元。

  2014年8月24日,這一天風雨交加。當晚7時半許,見雨小了些,剛拉完貨的邢某便駕駛一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準備回家,行駛至通州區二甲鎮光明西路惠成食品公司前地段,對面正好駛來一輛開著大燈的車,由于燈光刺眼,邢某便稍稍靠邊行駛,未看見被風吹倒在地的警示牌,結果與南通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堆放在道路北側的瀝青堆發生了碰撞,導致車輛側翻,邢某當即被送往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邢某為創傷性休克,多發傷,腦部、胸部、肺部、面部等多處受傷。一個多月的治療共花費門診及住院醫療費人民幣13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該施工單位賠償邢某30000元,其余損失未賠償,邢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施工單位賠償全部醫療費13萬余元,其余損失待司法鑒定后另行主張。

  而施工單位則認為,事發路段系其施工場地,但事發前其已在瀝青堆邊設置警示牌,履行了警示義務,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亦無侵權行為,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聽取雙方激烈辯論后,法院經審理認為,施工單位因施工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礙通行的物品,導致邢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行經該路段時發生側翻,致邢某受傷,施工單位應對邢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事發時為夜間又系雨天,邢某因被來車燈光影響了視線,未能減速行駛以確保安全,且事發路段有路燈照明視線良好,瀝青堆東側即邢某來車方向地面有布覆蓋,無論施工單位在施工路段放置的警示牌當時處于倒伏還是豎立狀態,邢某理應能及時發現路面堆放的瀝青堆,邢某因未能注意觀察路況以致發生本起事故,具有過失,可以適當減輕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于是,法院判決施工單位賠償邢某七成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