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女子李某在意外懷孕5個月的時候,決定去做引產手術,但不幸的是手術失敗并引發子宮切除。1027日,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審結了該起醫療事故糾紛,判處被告楚州區某衛生院賠償原告李某各項費用人民幣6.3萬余元。

  

原告李某訴稱,去年64日我到鎮衛生院去做引產手術,做了各項檢查后發現沒有問題,方進行引產手術,結果導致原告子宮全切除。去年1019日,我向淮安市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后淮安市醫學會認為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為此我不服,又向江蘇省醫學會申請重新技術鑒定,今年47日江蘇省醫學會作出維持結論。為維護合法權益,我要求被告承擔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18.2萬元。

 

被告某衛生院辯稱,對醫療事故認定無異議,但原告是過期流產,自己延誤了流產的最佳時機,原告主張的賠償標準有偏高,院方只同意按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系第三胎懷孕5個月,于去年64日入住被告某衛生院引產。入院后被告醫護人員對原告進行常規性檢查,行利凡諾引產手術, 66230分自娩一死女嬰,產后約20分鐘胎盤未娩出,予人工剝離胎盤,剝離后陰道持續大量出血,出現出血性休克癥狀,經輸血等搶救后出血仍不能控制。原告接著轉至淮安市楚州衛生院,入院后該院對其行手術探查,發現原告子宮下段破裂,活動性出血較兇猛,裂口周圍子宮黏膜面有胎盤組織覆蓋,只能行次全子宮切除術。事后,針對李某的傷情賠償問題,經協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李某只好一紙訴狀將某衛生院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原告李某因第三胎懷孕5個月到被告某衛生院治療,雙方應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某衛生院應按照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與常規,對患者進行認真診療。被告某衛生院給患者李某行中期妊娠引產,在胎兒娩出后,胎盤娩出困難時行人工剝離胎盤術,操作手法不當,致原告李某子宮破裂,發生產后大出血,與患者的人身損害后果有一定因果關系,同時,被告某衛生院對患者李某因產后出血原因診斷不明,處理欠積極,加重了李某的產后出血,并導致失血性休克與次全子宮切除,被告某衛生院負有一定的責任;綜合本病例的全部過程以及雙方的原因大小,對淮安市醫學會和江蘇省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法院院予以采納,應認定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