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洪澤法院審理一起特殊的行政訴訟案件,原告嚴女以其患有“廣發性焦慮障礙”、“重度復發性憂郁障礙”住院治療期間,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被其丈夫采取欺騙手段,帶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故狀告民政局及第三人,要求撤銷離婚證。

  原來,原告與丈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一家酒業公司,在當地屈指可數。由于多年經營有方,購置別墅二套、兩層樓房一套、城南商鋪二層共12間、主城區商鋪7間,另有一部寶馬轎車等等,價值逾千萬元??膳浇昊疾?,經常不能左右自己,夫妻產生隔閡,男方決意離婚。2014年5月19日,原告在沒有父母監護的情況下,雙方在洪澤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對夫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進行約定:一號地別墅歸兒子所有,原告由居住權;其余房產均歸兒子所有。離婚后四年內男方每年支付女方20萬元,合計80萬元。

  原告出院后,因生活費用及財產問題與丈夫產生矛盾,特別是原告發現丈夫另擇佳偶,對自己的下半生感到絕望。為維護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離婚證??稍嫫鹪V不久,男方即又到鄰縣領取了結婚證。

  洪澤法院沒有機械辦案,輕易下判,而是反復了解情況,征求原告及父母的意見,多次開展協調化解工作,真情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問題,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一號地別墅及主城區商鋪兩間歸原告所有;第三人補償原告人民幣80萬元,分期付清。其它房產雙方共同過戶給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