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1億元 老板獲刑2年
作者:李迎春 發布時間:2015-01-21 瀏覽次數:651
原本60萬元注冊資本的融資擔保公司,驟然之間增資1億元,卻又在核準登記后不到三日,1億元增資款就被悉數抽空。近日,法院依法終審審結了這起巨額抽逃出資案,以股東阿祥犯抽逃出資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2009年3月,阿祥與朋友阿華、阿桂注冊成立了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阿祥擔任公司副董事長,公司注冊資本為60萬元,出資比例分別為40%、45%、15%,經營范圍系為企業、個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貸款提供信用擔保。
同年9月,阿祥等人商議按各自出資比例,將公司注冊資本金增加1億元。其實,為順利完成驗資,阿祥等人是找朋友籌集了大部分款項。9月23日,灌南縣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為1.006億元。但不到三日,阿祥等人就共同將增資款1億元悉數抽出,用于償還借款及其他項目投資。
2012年,該擔保公司因經營不善多次被債權人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該擔保公司履行支付款項義務時,發現擔保公司賬上根本就沒有錢。經過詢問,阿祥承認抽逃出資一事,并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灌南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擔保公司屬于融資類擔保公司,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其注冊資本仍實行實繳登記制,阿祥作為公司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款1億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抽逃出資罪,且屬共同犯罪。鑒于阿祥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灌南法院遂以阿祥犯抽逃出資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阿祥不服提起上訴,稱其并非法人代表,抽逃出資不是其個人行為,沒有造成社會危害。二審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一審認定的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阿祥等人在公司增資核準登記后,即將共同增資款1億元抽逃并分別匯入個人賬戶,數額巨大,侵犯了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其行為符合抽逃出資罪的法律規定,且系共同犯罪。阿祥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二審法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