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蘆葦密布的灘涂里采摘粽葉的人,怎么就成了放火犯了呢?

  日前,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就審理了這起案件,并作出一審判決: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4年5月7日上午9時許,周某某與同伴張某某在鹽城市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三里閘管理站東5里處的灘涂采摘粽葉時,漫無目的的玩起了打火機,雖然同伴張某某進行了提醒:“曠野的地方不能玩打火機,更不能點火”,但涉案被告人周某某不聽勸阻,認為在茫茫灘涂里,心曠神怡,要玩個刺激,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身邊的干茅草,后見火勢越來越大,無法撲滅,即逃離現場。后在保護區三里閘管理站處被該站工作人員抓獲。經鹽城國家珍禽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組織工作人員測量,蘆葦灘被燒面積為2300平方米。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焚燒公共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可以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