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患有艾滋病仍賣淫 確犯刑律被判刑
作者:李振男 發布時間:2015-01-14 瀏覽次數:843
明知自己在十年前患有艾滋病未能治愈,為“快速”賺取收入,在浴室內賣淫被查獲。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以傳播性病罪對被告人畢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04年7月,畢某因賣淫被湖北省艾滋病防治中心確認患艾滋病。2011年8月,畢某在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療知情同意書簽字確認并開始服用抗病毒藥物。后因其無其他收入來源,畢某就想通過賣淫的方式盡快賺取“巨額”收入,遂來到南通市通州區某某洗浴場內從事賣淫活動。2014年5月26日下午,畢某在明知自己患艾滋病的情況下,仍在該浴場二樓一包廂內分別與李某云、劉某達發生性關系,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2014年6月12日,經南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被告人畢某進行HIV抗體確證檢測,結果呈HIV-1抗體陽性。后公安機關也對李某云、劉某達進行檢測,未發現其體內已感染艾滋病病毒。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畢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因未給他人造成實質傷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同時,該浴室的經營者黃某目前也被起訴,也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賣淫嫖娼活動是舊社會的陋習,無論是誰都應當杜絕賣淫嫖娼活動,一旦傳染某種性病,將會給社會和家庭帶來毀滅性的災難,到時后悔晚矣;同時還提醒,對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等嚴重性病仍從事賣淫活動,給他人造成不能治愈的性病,依法將以故意傷害罪(重傷)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