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齡與實際有出入 每月給付金額存爭議
作者:劉光亮 劉靜 發布時間:2015-01-13 瀏覽次數:661
因為投保時將自己的實際年齡不符合,導致每月領取的保險金額有出入,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為此鬧上了法庭。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1989年6月,當時還是小伙子的蔡大爺句容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個人養老金保險,約定保險公司自蔡大爺50周歲起,每月支付蔡大爺保險金150元。為此,原告蔡大爺于投保當日一次性繳納保費1684.45元。可是到了2013年10月份蔡大爺滿50周歲的時候,保險公司卻因為蔡大爺當年在保單上的年齡與實際年齡不符合,不愿意按照每月150元的保險費給付,而只能按照每月107.05元的保險費給予。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投保單上,蔡大爺的出生年月1963年2月份,而應訴材料看蔡大爺實際出生年月1963年10月,由于出生年月有誤,導致了在保險合同上寫的月領取保險金額有誤。保險公司計算出的月領取保險金150元是以26周歲為基礎計算的,當時蔡大爺實際投保時年齡只有25周歲,根據現了解的的實際出生日期計算,蔡大爺的月領保險金額只能為107.05元,原保險合同計算有誤,應以實際出生年月客觀計算的月領金額107.05元為準。保險公司進一步說明,如果按照月領150元計算,25周歲交納保費,當時需要繳納保費2360.35元。
蔡大爺的代理律師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充分審查原告的年齡存在過錯,以此來抗辯原告的訴請顯然與其精神不符,希望被告保險公司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能夠選擇對被告不利的規定,讓保戶感受到保戶利益是至高無上的。同時也希望被告保險公司能夠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請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請。
最終,經過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被告保險公司自2014年6月23日起,每月給付原告蔡大爺保險金130元直至原告身故,原告蔡大爺于2014年12月30日前給付被告保險公司保險費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