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未收回卻出具了收條 上法院起訴才討回借款
作者:徐俊 謝冰谷 發布時間:2015-01-12 瀏覽次數:770
他人明明沒有把錢歸還,江陰的楊某卻把收條都出具給別人了,這是為什么呢?他最后還能要回這筆錢嗎?近日,江陰法院審結這起借款糾紛,判決借款人馮某歸還楊某借款37萬,并支付借款之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的利息。
2009年12月,馮某以做生意為由,向朋友楊某借款37萬,許諾一年到期后,除歸還本金外,還將支付10%的利息。當楊某將37萬元全部轉賬給馮某后,馮某轉手就以更高的利息將這筆錢借給了肖某。借款到期后,楊某向馮某要錢,馮某以肖某未還錢為由拒絕還款,時間拖久后,楊某坐不住了,他多次讓馮某前去向肖某把錢要回來。
馮某不愿意去,就提出了一個建議,讓楊某出具一張收條,表明已經收到馮某37萬元的還款了,馮某就將自己與肖某的借款協議交給楊某,楊某可直接向肖某催要。楊某考慮后同意了,便出具了收條一份,拿著馮某與肖某的借款協議前去向肖某討要借款,結果肖某遲遲不還。無奈之下的楊某想去法院起訴肖某,卻因為借條是馮某與肖某簽訂的,自己不是適格的原告,于是楊某便要求馮某去起訴肖某,并將借條原件還給了馮某,當楊某向馮某要回收條時,馮某卻說收條找不到了,在楊某的再三要求下,馮某同意與楊某共同出具一份聲明,內容為兩人之間的37萬元債務,今后將轉移給肖某。
出具聲明后,兩人并未通知肖某由楊某來收取借款,馮某向肖某討要借款的事情也一直不順利,事情拖了近4年,再也忍不住的楊某手持自己與馮某的借條,將馮某告上了法院。沒想到,一直聲稱找不到收條的馮某在法庭上卻將收條拿了出來,表示自己已經歸還了借款,兩人債務早已結清。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若馮某已歸還楊某借款,沒有出具申明的必要性,且馮某無法提供其他合理原因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后果,且其在法庭多次作出前后不一致的陳述,其陳述的可信度低,故做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