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給他人公司注冊或增資,通過驗資后再行抽回,這樣的“客串”行為較長時間以來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但現在的情形有了很大改變。元月6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與借款增資有關聯的擔保合同糾紛案畫上句號,法院判決被告海洋公司歸還原告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本息750萬余元,被告鄧厚明、海天公司、牛名松分別因抽逃出資、協助抽逃出資、無償獲取空股,被判在8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被告海洋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800萬股權一直空轉

  牛名松、鄧厚明系夫妻關系,林廣、牛容則是他們的女婿、女兒。林廣先后創辦海洋公司、海天公司,并任二者法定代表人。

  2009年6月6日,海洋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股東林廣將其原持有的158萬元股權轉讓給岳母鄧厚明,林廣退出海洋公司股東會,鄧厚明成為海洋公司新股東。

  同年6月9日,海洋公司再次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將海洋公司的注冊資金從原來的258萬元變更為1058萬元,增加800萬元由鄧厚明出資。同日,鄧厚明從其女婿林廣的海天公司在工商銀行帳戶內,將800萬元匯入海洋公司在工商銀行的帳戶上,作為公司增資認繳款。次日,通過驗資后,海洋公司將該800萬元以往來款的名義轉給海天公司。自此,鄧厚明持有海洋公司股權90.5%。

  2011年12月6日,海洋公司又一次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吸納鄧厚明的丈夫牛名松為新股東,股東鄧厚明將其原持有的958萬元股權(含800萬元空股)以現金958萬元轉讓給牛名松,鄧厚明退出海洋公司股東會。股權進行轉讓時,牛名松未支付對價,800萬元的空股亦未得到填充。

  被擔保老板遭逮捕

  盡管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海洋公司還為一單巨額貸款提供了擔保。

  2012年12月3日,海安一紡織公司向本案原告小額貸款公司借款700萬元,借期7個月,結息方式為按月結息,利息按年利率18%計算;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歸還本金的,按日利率萬分之七點五計收罰息,并承擔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等。

  同日,紡織公司老板章峻、海洋公司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海洋公司、章峻為案涉借款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被保證債務本金最高額為700萬元,保證期間為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擔保范圍包括全部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師費等一切費用。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700萬元后,紡織公司先后歸還本金100萬元。2013年8月12日起,其余本息均未再歸還。不久,紡織公司老板章峻因涉嫌犯罪,被批準逮捕。本案二審結案前,已被判刑。翻閱刑事卷宗獲悉,本案所涉700萬元借款未列入刑事立案偵查范圍。

  起訴中,小額貸款公司未狀告紡織公司,僅將海洋公司及鄧厚明、海天公司、牛名松等人一并告上法庭。

  庭審激辯各執一詞

  庭審中,原告小額貸款公司訴稱,我公司向紡織公司放貸700萬元,海洋公司提供了擔保,但紡織公司尚有600萬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還,而鄧厚明、海天公司、牛名松則對海洋公司的股資分別存在抽逃出資、協助抽逃出資、無償獲取空股等情形,因而海洋公司、鄧厚明、海天公司、牛名松應依法一并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海洋公司、鄧厚明、海天公司、牛名松辯稱,案涉借款人紡織公司的老板章峻涉嫌犯罪被批準逮捕,本案借款涉嫌詐騙犯罪,應本著先刑后民的原則處理。除擔保人以外的涉案被告均全面足額的繳納了出資款或支付了股權受讓款,也不存在協助抽逃資本的問題。原告小額款公司要求擔保人以外的被告承擔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借款增資難以“切割”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借款合同及最高額保證合同均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約全面履行義務。借款人紡織公司未能按約還付本息,原告小額貸款公司直接要求保證人海洋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小額貸款公司主張的逾期利息與律師代理費之和,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超過部分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海洋公司的新股東鄧厚明在公司增資過程中,為了應付驗資,將從海天公司處取得的800萬元款項轉入海洋公司的驗資賬戶,在通過驗資后,立即以往來形式返還海天公司,基于其時海洋公司與海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鄧厚明女婿林廣,兩公司經營范圍類同,海洋公司又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可以認定鄧厚明出資不實,海天公司協助鄧厚明抽逃了出資款800萬元。牛名松作為鄧厚明的丈夫,亦可認定其應當知道案涉800萬元出資不實的事實,卻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受讓取得空股。鄧厚明、海天公司、牛名松三者的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相關規定,鄧厚明應在未出資800萬元本息范圍內對海洋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海天公司、牛名松應當對鄧厚明的補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被告方辯稱紡織公司老板章峻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進入刑事處理程序,本案應中止審理問題,由于警方未將案涉借款列入立案偵查,故不予采納被告方的辯稱意見。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鄧厚明、海天公司、牛名松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鄧厚明、海天公司、牛名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法官細說法律依據

  點評:本案主要涉及借款給他人企業注冊或增資又抽回的行為應否承擔責任,以及無償受讓取得空股的行為人應否負責兩個問題。

  關于借款給他人企業注冊或增資又抽回的行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出資人的出資是公司成立后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法律禁止出資人出資不實或在出資后抽回出資。出資義務是股東對公司最基本的義務,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既損害公司利益,也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對于股東出資不實應承擔法律責任問題,一直爭議不大,但對借資給他人企業注冊或增資又抽回的出借人應否負責問題,長期沒有明確規定。2011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對此有了明確規定。《公司法解釋三》第15條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金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給他人公司增資與借款注冊具有同一性質,借款增資可參照上述規則適用。考慮到本案案涉企業及自然人的相互關系,借款數額及操作時間的巧合性,判決認定借款增資是妥當的,海天公司應依法承擔責任。

  關于無償受讓取得空股應否負責問題。股東在受讓股權時應當詢問與之相對應的股權是否出資到位,這是基本的注意義務,而不應當輕率作出決定,否則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基于牛名松、鄧厚明的夫妻關系,牛名松對鄧厚明800萬元股權并未出資到位的情況應當知道,卻自愿無償接受空股,理應在受讓股權800萬元本息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的發生告訴人們,出借款項給他人企業注冊或增資,以及無償接受空股,都要三思而后行。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第二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出資款轉入公司賬戶后以轉出;

  通過虛構債權債權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制作虛假財務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其它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