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債務糾紛時,一定要通過正規途徑解決,沖動行事很可能觸犯法律。90后小伙吳某由于多次要債未果,竟然伙同朋友沖砸欠債人的門面房,結果和“小伙伴們”一同站在了被告席上。

 

兩年前,吳某的朋友邱某找其借錢,為了讓吳某放心,邱某特地把他帶到自家的門前房前,以證明自己有還款能力。在吳某眼里,邱某家大業大,借錢只是周轉一下而已。但他沒想到借出去的四萬塊錢,邱某不但沒有及時歸還,最后干脆玩起了失蹤,這讓吳某很是不滿。

 

2013年底的一天,吳某和其他三個朋友在外喝酒,在路過邱某家商鋪時,氣急敗壞的吳某提議把門面房砸了。隨后,四人借著酒勁用磚塊等物,將邱某家及其鄰居的玻璃門、門上玻璃、電視機以及防盜窗等砸壞。經鑒定,被損壞物品總價值8336元。
 

案發后,吳某等四人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已賠償被害人相關經濟損失,獲得了諒解。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等四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吳某等三人具有前科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最終,吳某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其他三人分別被判處拘役四至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