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同廠幾名職工聚餐未請他參與,他知道后怒不可遏,竟闖進聚餐的職工宿舍將飯桌踹翻,并對聚餐的人進行毆打。1219,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43222時許,楊斌在沭陽縣雨韻服裝廠職工宿舍,因黃偉等其他同事在一起吃飯、喝酒未邀請其參加,遂進行謾罵,許大偉、黃偉對其進行勸阻,雙方發生口角,楊斌一怒之下踹翻飯桌,并持碎碗片對黃偉進行毆打,致使黃偉頭部2.4cm創口、頸前部4cm創口、右肩前側5.2cm創口。經鑒定,黃偉頭部、勁前部、右肩前側的損傷均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楊斌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將黃偉打傷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楊斌的親屬與受害人黃偉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議,已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斌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斌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正確,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斌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楊斌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經考察,被告人楊斌平時表現良好,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綜上,對被告人楊斌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遂作出如上判決。(李金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