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寧法院對兩起違法占用土地行政處罰案件率先實施“裁執分離”
作者:呂潤進 發布時間:2014-12-26 瀏覽次數:859
近日,江寧法院行政執行局對南京市國土資源局江寧分局申請執行某生態農業發展公司拆除違法占用土地建筑物的兩起行政處罰案件實施“裁執分離”,在依法聽證審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后,交由違法占用土地屬地街道谷里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行政執行局送達行政裁定書后,江寧國土分局和谷里街道已督促被執行人某生態農業發展公司開始自行拆除違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案件執行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被執行人某生態農業發展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谷里街道石壩社區村組土地3.49畝建設溫泉取水泵房和展示廳等,并占用柏樹社區村組土地8.24畝修建停車場和木制休閑室、游泳池、附屬用房等。經核對谷里街道土地總體規劃,該建設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土地為集體農用地和耕地,屬于違法用地。該違法用地行為造成嚴重社會負面影響,被某中央級媒體連續兩次進行報道。市領導批示要求依法嚴肅處理違法用地行為。江寧國土分局針對被執行人某生態農業發展公司違法行為,分別依法作出江寧國土資執罰[2014]019號和[2014]0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要求拆除在3.49畝土地上和在8.24畝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
江寧國土分局向法院申請執行后,法院分管院領導高度重視,要求行政執行局認真研究案情,正確適用法律,妥善執結案件,并指定局負責人親自承辦案件。行政執行局采取四項措施,穩妥有序地做好案件執行工作。一是認真組織聽證。考慮到系涉及到被執行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案件,專門組織進行聽證。通過聽證由申請執行人江寧國土分局舉證作出行政處罰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聽取被執行人生態農業發展公司的陳述抗辯理由,同時著力對被執行人進行耐心細致的法律宣傳,盡可能使其認識自身違法行為性質,逐步增強自動履行行政法律文書義務的意識。二是精心研究案件。該局根據最高院《關于對征地拆遷案件進一步嚴格規范司法行為,積極推進裁執分離工作的通知》所要求的積極拓寬“裁執分離”適用范圍,并借鑒浙江高院將“裁執分離”擴大到建筑物非法占地強制拆除等領域的經驗做法,充分考慮到區委區政府有關違法用地管理和考核規范性文件所要求的違法用地管控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各街道園區是轄區國土資源管理和保護、管控的第一責任主體,街道園區負責本轄區內違法用地巡查、督察以及拆除的實際情況。在向市法院匯報后,最終研究確定率先嘗試對該兩起違法占地行政處罰案件實施“裁執分離”。三是強化協調會商。首先要求江寧國土分局向區政府和市局進行專題匯報,結合自身組織實施能力和便于案件執行提出切實可行的組織實施意見和建議。江寧國土分局在匯報后,表示由屬地街道作為實施主體更加有利案件的執行,并積極主動與谷里街道協商由街道作為案件執行組織實施主體。其次,法院分管院長和江寧國土分局負責人先后兩次與谷里街道主要負責人具體會商組織實施各項具體事宜,最終谷里街道愿意作為執行拆除工作的組織實施主體,并向法院出具了愿意作為拆除違法占地建筑物實施主體的書面函件。四是注重后續指導。該局從組織實施平穩有序要求出發,專門指導谷里街道制定了組織實施方案、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后續維穩預案,還就組織實施過程中應當注意事項向谷里街道發出《強制執行注意事項告知書》,要求其依法組織實施,不得違反《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遵守正當程序,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程序規定,堅持協調化解,最大限度促成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嚴防發生重大人身財產損害事件;注意證據保全,依法保障被執行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