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外出拒養女 變更撫養關系獲支持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12-26 瀏覽次數:740
協議離婚后,前夫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不盡撫養女兒的義務,被前妻告上法院,要求變更女兒撫養關系并給付撫養費。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變更婚生女小王撫養關系,小王由原告劉某撫養,被告王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從
金壇湯莊人王某與劉某于
原告劉某訴稱:其女兒小王于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在離婚協議中對婚生女的撫養權有明確約定,女兒小王由被告撫養。被告作為父親,理應履行撫養義務,但離婚后被告未將女兒小王帶在身邊獨自外出打工,失去聯系,下落不明,不盡撫養義務。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關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本案中,女兒小王在原、被告離婚后未隨被告生活,一直由原告撫養,被告未盡撫養義務,原告現具有撫養女兒小王的能力,且十周歲的女兒表示愿意隨原告生活??梢娫⒈桓婕芭畠旱那闆r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情形。從有利于孩子生活、學習和成長等因素考慮,女兒小王隨原告生活較適宜。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給付800元撫養費顯過高。根據當地生活水準及被告收入,酌定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較適合。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