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兒子購房出資 離婚后兒媳應否償還?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小菊 發布時間:2018-12-12 瀏覽次數:1121
近些年房價高企,子女成家后仍依靠父母購房的現象并不鮮見。但是,父母對于子女房屋的出資,究竟是算資金出借還是無償贈與呢?近日,蘇州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剛離婚即被前公婆告上法庭
袁女士與張先生結婚多年,兩人在2003年生育了兒子小張,之后共同購買一套商品房。后因感情破裂,袁女士于2017年10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先生離婚。
夫妻倆通過法院調解離婚,二人在調解協議中約定,小孩由張先生撫養,袁女士可定期探望;袁女士自愿將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商品房份額贈與小孩,并在貸款結清后辦理過戶手續;張先生則補償袁女士16萬元。
離婚官司了結后不到一個月,袁女士又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這次卻是作為被告,被前公婆老張夫婦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與前夫張先生共同歸還購房款42萬元。
前夫公婆眾口一詞要求還錢
老張夫婦說,其兒子張先生和前兒媳袁女士在2013年為了小孩能夠讀一所好的學校,便向其二人借款42萬元買房,雖然當時沒有出具借條,但是二人已經告知了袁女士和張先生,在二人年老生病需要用錢時要拿回。現二人已經喪失勞動能力,袁女士和張先生應當歸還該借款。張先生也表示認可,認為借款應由自己和袁女士共同歸還。
前兒媳否認房款系公婆出借
袁女士堅決不同意向老張夫婦歸還該42萬元,認為其與前夫張先生并未向老張夫婦出具任何借據,老張夫婦出資購買爭議的商品房實際上是舉全家之力為小孩讀書購買的學區房,小孩實際也在該學區就讀小學和初中,雙方之間并未形成借貸關系。
而且,其離婚基本上屬于凈身出戶,張先生雖承諾補償其16萬元但實際并未履行。如果法院認定該42萬元屬于借款,其請求法院撤銷自己對兒子小張房屋份額的贈與,她要出售房屋歸還該筆債務。
法院判決:借貸證據不足被駁回
法院認為,雖然老張夫婦和袁女士、張先生都認可42萬元給付的事實,但袁女士認為該房屋系老張夫婦為了孫子小張讀書購買的學區房,實質上認為老張夫婦交付款項是贈與的意思表示;結合小張的年齡及購房時間,袁女士主張老張夫婦為了小張而出資購買的學區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同時,鑒于老張夫婦和袁女士、張先生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老張夫婦在出資購房時并未明確出資款為借款,也無法提供借據、欠條等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相關證據,亦無證據證明其在出資購房后曾要求張先生和袁女士補寫借條或者向兩人催討過。
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在老張夫婦未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舉證的情況下,駁回了其二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被告抗辯轉賬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但被告舉證只需證明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并不確定,處于真偽不明狀態即可,原告則需根據被告的舉證進一步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自己主張,如果原告無法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