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麗大學畢業后,應聘到蘇州的一家婚紗攝影公司工作,該公司向員工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都比較優厚。去年5月份,春暖花開,正是旅游的大好時節,公司程經理遂組織全體員工去往黃山觀光游覽,以緩解大家一年來的工作辛勞。為期三天的旅游,讓大家領略到了黃山的絕妙景觀和大自然的奇異力量,所有員工都興致勃勃,紛紛稱道不虛此行。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就在程經理駕駛公司租賃的小客車回蘇路上,不幸發生了。小客車的左后輪突然爆胎,車輛頓時劇烈振動、左右搖晃,撞到了高速公路的中央隔離護欄上,車上的曉麗當場重傷,三個月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年僅22周歲。就這樣,一個正值花樣年華的生命飄然而去,曉麗的父母萬般悲痛,一紙訴狀將婚紗公司程經理和出租小客車的百士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女兒各項損失50余萬元。婚紗公司經理程某稱,事故發生后,其籌集資金對受害人積極救治,三個月內已墊付三十幾萬元,況且車輛爆胎純屬意外,不愿意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起事故是由于車輛突然發生爆胎發生,不是出于駕駛人程某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造成,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屬交通意外事故,程某和曉麗均無責任。但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考慮到這起事故造成受害人曉麗死亡的嚴重后果以及程某的經濟條件明顯優于受害人的經濟條件,酌情確定對原告的損失由被告程某承擔70%,原告方自行承擔30%。因被告百士公司所出租的小客車已經通過年檢,出租前也經程某驗車,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車輛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因此百士公司沒有過錯,也無需承擔公平責任。最終法院判覺程某賠償曉麗父母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