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原告鄭某收到了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鄭某雖然勝訴了,但她對由于自己沒有搞清法律概念而懊悔不迭,感嘆到:“錯用一詞,損失八千”。

 

去年11月,鄭某在徐州某房屋中介公司看中市內一套待售房屋,于是通過中介公司與賣方易某簽訂了一份房屋出售協議,約定易某將位于徐州市某小區6#-3-302室出售給鄭某,房屋價款為470000元,同時約定鄭某支付給易某10000元作為購房定金,當日鄭某將10000元交付給易某,易某向鄭某出具了一份收條;易某還當場書寫了一份承諾書:本人承諾:“有權出售徐州市某小區6#-3-302室的房子”。誰知沒過多久,易某表示房子不賣了。而鄭某要求易某根據法律規定向自己雙倍返還定金20000元時,卻遭到了拒絕。于是鄭某將易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易某賠償自己20000元。

 

法庭上易某對上述事實不持異議,表示房屋是兒子的,現兒子不同意出售,也不愿意去過戶,因此自己只能毀約,自己愿意退還鄭某購買房屋的預付款10000元并賠其不超過2000元的利息,但不同意賠償鄭某20000元,因為鄭某購買房屋時給自己的是預付款10000元,而不是定金。

 

法庭查明,雙方所簽協議第七條約定:在簽訂本協議時,

鄭某交付購房預付款人民幣壹萬元整(其中定金壹萬元整),由易某保管,在購房時該定金即抵購房款或過戶費或傭金。同日鄭某將10000元交付給易某易某,易某向對方出具了收條一份:“今收到購房預約款壹萬元整”。法庭還查明,易某所售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其兒子李某。

 

法院認為,易某與李某二人是母子關系,居住在一起,易某又把涉案房屋權屬證書以及易某、李某的身份證件在簽訂協議時提交給對方,易某還寫下了有權出售涉案房屋的承諾書,因此鄭某有理由相信易某有權出售涉案房屋,易某的行為構成法律上所說的“表見代理”,她與鄭某簽訂的房屋出售協議合法有效。但是,關于鄭某要求易某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請,法官認為不能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需要保障其權利實現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使用定金擔保方式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關于10000元的性質,在雙方簽訂的房屋出售協議中約定:“交付購房預付款人民幣壹萬元整(其中定金壹萬元整),鄭某由易某保管,在購房時該定金即抵購房款或過戶費或傭金。”1萬元是購房預付款還是定金?性質約定不明,并且在易某出具的收條中亦寫明的是“購房預約款”,因此鄭某主張定金權利的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庭審中易某表示愿意退還10000元,并同時支付不超過2000元的利息,該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

 

最終法院判決易某于本判決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鄭某一次性返還預付款10000元、利息2000元,合計12000元。宣判后雙方沒有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