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徐某和妻子居家從蘇北老家搬到蘇州居住,夫妻倆在本市農校附近擺攤賣粥作為生計。因為學校附近客流量大,再加上他們做出的粥品種較多價格實惠,所以生意一直都很紅火。去年5月份,徐某騎電瓶車外出辦事時,不幸發生了一場車禍,右腿被余某駕駛的轎車撞成骨折,前后兩次手術,余某為其墊付了醫療費2萬元。徐某在家休息一年多,司法鑒定誤工期限8個月。徐某認為他和妻子每月賣粥至少凈賺15000元,因為這次交通事故,讓家里損失很大,所以堅持要求徐某按每月8000元賠償自己8個月共計64000元的誤工損失,余某認為徐某擺攤賣粥能有這樣高的收入很不可思議,不能接受這樣的賠償數額。徐某便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開庭時,徐某為證明自己的收入,提供了市城管部門出具的徐某夫婦從事賣粥生意的證明,并特意將平時和自己在一起擺攤賣小吃認識的兩個朋友帶來作證。兩個證人講徐某夫婦賣粥的生意一直很好,徐某受傷后,只有徐某妻子一人在經營,生意大不如前,以前常聽徐某講他們兩人每個月都能賺上近2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未能提供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根據其現有證據,僅能證明其工作內容,而不能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的具體收入,故誤工費應當參照江蘇省上一年度餐飲行業平均工資標準來計算8個月,經過法官的耐心釋明,徐某表示認同,在此基礎上與被告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建議市民在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非固定工作時,一定要按照自己的實際收入定期主動向國家稅務部門申報納稅。因為依法納稅不僅是公民的法定義務,關鍵時候還成為保護自己的有利證據。